馳名商標認定的最新動向(參照09年最新規(guī)定)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8 02:03:00 瀏覽:3190
一、背景“現在馳名商標確實太濫、太濫了,我建議規(guī)范、甚至取消馳名商標的評選。”3月9日,全國人大代表趙林中表示。他是來自浙江諸暨的代表。在諸暨,目前已經有馳名商標60多個,其中90%系近3年通過司法認定。司法認定馳名商標不規(guī)范,導致全國尤其是浙江、福建等沿海省市馳名商標泛濫成災。這一現象經報道后,引起了全社會廣泛關注,并成為全國“兩會”上代表、委員熱議的一個話題。不少代表都希望司法機關能規(guī)范司法認定程序,還馳名商標應有的公信力。近年來,地方政府出臺獎勵政策,為馳名商標的認定提供了廣闊的機會,然而卻被某些不法分子“鉆了空子”。像浙江金華的永康市,出臺獎勵政策,對轄區(qū)獲得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yè)一次性給予l00萬元獎勵;二是一些企業(yè)為了市場利益,策劃侵權官司,通過司法認定獲取馳名商標。浙江的馳名商標數量在幾年間狂飆突進,一路井噴,奧秘就在司法認定上。
以上記錄和訪談是近年來馳名商標認定現狀的真實寫照,這無關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出臺,追根究底應當是現有制度被不法分子利用了。
二、馳名商標認定標準的法律規(guī)定
自2001年起,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和保護已有7年多的歷程。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為中國經濟的發(fā)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商標法》首次規(guī)定了馳名商標的保護。
《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最早涉及馳名商標(Well-known Trademark)的問題,1925年荷蘭和保護工業(yè)產權聯合國際局提出了保護馳名商標的建議,經過激烈討論,在公約中增加了專門保護馳名商標的條款[3].我國1984年正式批準加入《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但當時的《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都沒有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問題;199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暫行規(guī)定》(2003年廢止),使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從此步入法制化、規(guī)范化的軌道;2000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關于申請認定馳名商標若干問題的通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時,可以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2001年《商標法》第三次修改以后,馳名商標才正式被寫進法律文件[4].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時,可以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2003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guī)定》,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一改以往的“主動認定,批量認定”的做法,而采取“被動認定,個案保護”的國際通行的做法,使我國馳名商標保護體系也進一步得到完善。
鑒于以上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在最近幾年來,出現了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泛濫”的現狀,進入2009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連續(xù)出臺關于馳名商標認定的規(guī)定,進一步嚴格規(guī)范馳名商標的認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對馳名商標認定管轄的法院限定為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直轄市轄區(qū)內的中級人民法院范圍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和方式進行了更加嚴格的劃定。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認定與保護規(guī)定》、《管轄問題的通知》、《網絡域名問題的解釋》、《商標糾紛問題的解釋》以及《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同構成了我國目前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
三、馳名商標認定方式和標準的新動向
依據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guī)定》第十條的規(guī)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guī)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據此,在實踐中,除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認定馳名商標外,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認定馳名商標,至此形成了“行政程序認定”與“司法程序認定”馳名商標的兩條線。鑒于在實踐中兩者的不同做法,現分析對比如下:
?。ㄒ唬┬姓绦蛘J定馳名商標的標準和時機
2009年4月2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fā)布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審查標準、核審方式均做出了更加詳細的規(guī)定,參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guī)定》等法律以及部門規(guī)章,具體說明如下:
1、 認定機構
依據《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成立專門的馳名商標認定機構——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其成員包括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局長、主任、副局長、副主任、巡視員、副巡視員,局長、主任為主任委員。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承辦處進行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的受理、整理和審查工作;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進行馳名商標認定中的審定工作;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進行馳名商標認定中的復審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對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擬認定的馳名商標予以核審。
因此,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承辦處;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逐級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作出了分工。
2、馳名商標認定的分類審查
?。?) 商標管理程序中的認定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fā)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查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ㄗ灾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ㄗ灾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商標局。?。ㄗ灾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本轄區(qū)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認定。
?。?)商標異議程序中的認定
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5]規(guī)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程序中的認定
對在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審理。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3、 馳名商標認定的時機
根據《國家工商局、商標局關于申請認定馳名商標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商標權受到以下損害時,可以申請認定馳名商標:(1)他人將與申請人申請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在非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或者使用,可能損害申請人權益的;(2)他人將與申請人申請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的一部分登記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3)申請人申請認定的商標在境外被他人惡意注冊,可能對申請人在境外的業(yè)務發(fā)展造成損害的;(4)申請人申請認定商標的權益受到其他損害而難以解決的。
4、馳名商標認定的標準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規(guī)定》第二條對馳名商標做了定義性解釋,即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其中地域范圍為中國;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廣為知曉限定了該商標需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較高聲譽是對該商標的美譽度的界定;此處的商標不僅包括注冊商標也包括未注冊商標。
《認定與保護規(guī)定》第三條列舉了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1)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2)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xù)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3)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4)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q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5)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qū)域等有關材料。
依據2009年《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考慮下列各項因素,但并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下列全部因素為前提:(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該《細則》第8條進一步做了細化規(guī)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3條的規(guī)定,審查下列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1)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2)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xù)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3)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4)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q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5)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qū)域等有關材料。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guī)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另一方面從《商標法》第14條也可以看出,其只將上述因素規(guī)定為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而不是必備條件,這種規(guī)定符合國際通行做法。上述表明,當事人在認定馳名商標的過程中,既可以依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3條提供所列舉的全部證據材料,也可以突破其范圍提供所列之外的其他證據材料;可見馳名商標個案認定中的標準不盡相同,認定機關掌握了根據具體案件處理的自由裁量權。
另外,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但是對于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馳名商標沒有規(guī)定“顯著性和馳名程度”的考慮因素。
5、馳名商標再審查與再認定問題的規(guī)定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12條規(guī)定,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并作出認定。
可見,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行政程序認定考慮了馳名商標的再審查與再認定問題。由于馳名商標認定采取“按需認定、個案認定”原則,再加上馳名商標因時間轉移而發(fā)生變化的實際因素,需要對馳名商標的不同案件采取“再認定和再審查”。鑒于此,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繼續(xù)堅持“個案認定”的“再審查制”,不能因為一次認定而終身馳名。
?。ǘ┧痉ǔ绦蛘J定馳名商標的標準和時機
2009年4月22日[7]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時機、證據材料、審查標準、裁判文書均做出了更加嚴格的規(guī)定。參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具體說明如下:
1、認定機構
《關于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自2009年1月5日起,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直轄市轄區(qū)內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含北京市第一、二中級人民法院);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類民事糾紛案件,需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未經批準的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類案件。
而按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顯然新出臺的司法解釋考慮了“認定主體過多、各地法官素質參差不齊”的現狀,司法實踐中確實出現了部分經濟落后地區(qū)的人民法院成為“認馳專業(yè)戶”。
2、 馳名商標認定的時機
根據《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1)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2)以企業(yè)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3)符合本解釋第六條[9]規(guī)定的抗辯或者反訴的訴訟。該解釋第三條采用列舉的方式嚴格規(guī)定了對馳名商標不予認定的情況,(1)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立不以商標馳名為事實根據的;(2)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因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原告以被告注冊、使用的域名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由,提起的侵權訴訟,按照前款第(1)項的規(guī)定處理。
而在《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10].但是,按照《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guī)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認定為《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即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僅以此處考慮完全可以解決域名與注冊商標的糾紛問題,已經沒有必要對此類糾紛重新認定馳名商標
3、馳名商標認定的標準
根據《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商標馳名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證據,證明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fā)生時,其商標已屬馳名:(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qū)域、利稅等;(2)該商標的持續(xù)使用時間;3)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xù)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范圍;(4)該商標曾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享有的市場聲譽;(6)證明該商標已屬馳名的其他事實。其中商標使用的時間、范圍、方式等,包括其核準注冊前持續(xù)使用的情形。對于商標使用時間長短、行業(yè)排名、市場調查報告、市場價值評估報告、是否曾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認定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客觀、全面地進行審查。
可見,該解釋與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馳名商標的要求不盡一致,其中:(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此處沒有體現。由于商標法第14條規(guī)定的因素通常是要進行綜合考慮,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考慮部分因素即足以認定所涉商標馳名而無需機械地一一考慮其全部因素。而且商標法第14條規(guī)定的一些因素之間也是相互重疊的,如其第(一)項規(guī)定的“知曉程度”,恰恰需要通過其他各項規(guī)定的持續(xù)使用時間、宣傳情況、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加以證明。因此司法解釋第4條對如何處理這些因素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規(guī)定。[12](2)另外,該解釋第一條對馳名商標的定義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界定也存在差異,即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其中地域范圍仍為中國;商標也包括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但是此處沒有對商標的“美譽度”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對此做出了解釋,商標法未對馳名商標的內涵作出規(guī)定,只是對馳名商標認定應考慮的因素作了列舉。對于馳名商標的界定,存在著兩種思路:一是僅考慮商標本身的知名度,而不考慮其聲譽情況;二是不僅考慮商標本身的知名度,還要考慮其市場聲譽,即應當具有良好的市場聲譽(美譽)。從我國已往的實際情況來看,基本上采取的是后一種思路。本條解釋根據我國執(zhí)法實際,并參考《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中使用的“well-known trademark”的概念,對馳名商標的地域范圍、知曉程度作出界定,雖未將“市場聲譽”明確地納入馳名商標的定義之內,但將其作為認定商標馳名的事實之一,在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中作出了規(guī)定,更符合馳名商標的立法本意。
4、馳名商標再審查與再認定問題的規(guī)定
根據《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被訴侵犯商標權[13]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fā)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馳名的商標,被告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定。被告提出異議的,原告仍應當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除本解釋另有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對于商標馳名的事實,不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自認規(guī)則。對于在中國境內為社會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原告已提供其商標馳名的基本證據,或者被告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予以認定。
馳名商標是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實,一般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對其主張的商標馳名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但是,考慮到認定馳名商標的舉證一般較為復雜,對于曾被認定過的馳名商標等特殊情形,從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出發(fā),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七條針對實踐中反映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減輕舉證責任等特殊規(guī)定,依法加強馳名商標保護。考慮到商標馳名情況具有動態(tài)性,可能因時間和市場等情況的變化而變化,對于在其他案件中曾被法院認定過的馳名商標,或者曾被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馳名商標,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對方當事人不持異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定。對于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原告仍要對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審查。為防止當事人在馳名商標認定中“串通”造假,司法解釋的第7條第2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商標馳名的事實,不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自認規(guī)則[14].對方當事人對于馳名商標的認可,并不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此外,不同的馳名商標的馳名程度是有差別的,有些“超級”馳名商標可能達到了家喻戶曉、眾所周知的程度,對于這些眾所周知的商標,不應再要求進行繁瑣的舉證,應當有限度地引入司法認知,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責任
通過以上分析,希望在司法程序認定與行政程序認定方面盡快統(tǒng)一標準,防止馳名商標認定的盲目性和不統(tǒng)一性。
文章標簽: 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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