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quán) 發(fā)布時間:2016-12-08 09:56:00 瀏覽:2917
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guān)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ㄋ模┡c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quán)的除外;
?。ㄎ澹┩凹t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в忻褡迤缫曅缘模?br> ?。ㄆ撸┛浯笮麄鞑в衅垓_性的;
?。ò耍┯泻τ谏鐣髁x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文章標簽: 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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