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的表現形式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12 02:42:00 瀏覽: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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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侵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行為,都是侵犯商標權行為。我國《商標法》第52條規(guī)定的侵犯商標權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下列幾種: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I-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這是指違反《商標法》第52條關于商標使用許可的規(guī)定的行為。根據法律,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必須要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簽訂使用許可合同。所以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而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標,不論是否出于故意,都構成對商標權的侵犯。這種行為往往造成商品出處的混淆,不僅損害商標權人的權益,而且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這種侵犯商標權行為既可以是故意的,又可以是因過失而造成的。如果不僅主觀上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觀方面又表現為在與注冊商標所核準的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則構成了假冒注冊商標。假冒注冊商標是最嚴重的侵犯商標權行為,其侵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構成犯罪。
在這種侵權行為中,如果侵權人僅僅是未經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雖屬同一種商品但使用的只是與注冊商標近似的而非相同的商標,雖然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但并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這里,劃清二者的區(qū)別,在于確定追究何種侵權責任。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1982年商標法立法時并未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規(guī)定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1993年2月修改商標法時在原來第38條的三種侵權行為基礎上增加了“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規(guī)定。這是流通領域中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下,法律根據實際情況所做的必要修改。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泛濫與銷售商的配合是分不開的。銷售者明知是假冒而銷售的行為,助長了制造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因此法律不僅要在生產環(huán)節(jié)上打擊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而且應在流通環(huán)節(jié)上堵塞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銷售,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制止假冒行為。但是,1993年修改商標法后,規(guī)定把明知作為認定這種行為的主觀構成要件,又給實施這種行為的人以并不明知為借口,以逃避法律責任留下可乘之機。2001年修改商標法時,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改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不僅將此類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范圍從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擴大到所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而且更重要的改變在于將“明知”二字去掉了,即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不再以“明知”作為條件了。但實踐中也確實存在銷售者并不知道或無法知道所銷售的是侵犯商標專用權商品的情況,因此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這種標識的行為
這也是一種故意的商標侵權行為。這一款所規(guī)定的行為在1993年修改商標法時也作了改動、增加了“偽造”,并將原來的“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條款“改為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的”。2001年修改商標法,該條款未作更改。
商標標識是指附有文字、圖形或者組合等商標圖樣的物質實體,如商標紙、商標牌、商標織帶、印有商標的包裝等。最常見的有化妝品、藥品、酒的瓶貼,服裝上的商標織帶,食品、卷煙的包裝等。制造注冊商標標識,法律有嚴格的規(guī)定,國家工商局發(fā)布了《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印制商標的單位必須是持有工商機關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并核定允許承攬印刷制造商標業(yè)務的企業(yè),嚴禁無照或超經營范圍承攬商標印、制業(yè)務。而企、事業(yè)單位或個體戶印制商標標識,應當憑《商標注冊證》到縣市工商局開具《注冊商標印制證明》,然后憑證明到商標印制單位印制。商標印制單位要嚴格核查證明才能承攬印制業(yè)務。
偽造主要是指非注冊商標所有人自己印制或委托他人印制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其目的各有不同,有的是為了用于生產假冒商品,有的是為了銷售標識牟取暴利。擅自制造則主要指非印制單位為他人印制標識或印制單位不按國家規(guī)定驗收有關證明而印制非商標注冊人委托印制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銷售無論是偽造的或者是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都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
這種侵犯商標權行為與前述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往往是相互聯系、配合,甚至是合二為一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這是2001年修改商標法新增加的一項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將在市場上通過合法交易取得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標識撤除、更換為自己的商標后再次投入市場的行為。對于這種行為是否構成對商標權的侵犯,學界一直存在著較為激烈的不同的觀點。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除上述四種侵權行為外,給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的都可以歸于這一類。《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52條第5項所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52條第5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文章標簽: 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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