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名仕與法國夢特嬌8年之久商標之爭
來源:m.hkfhsc.com 發(fā)布時間:2014-04-14 01:58:00 瀏覽:2731
因商標花形圖案近似,佛山名仕公司與法國品牌“夢特嬌”的所屬企業(yè)爭議長達八年之久,雙方都等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博內(nèi)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與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佛山市名仕實業(yè)有限公司商標行政糾紛再審行政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撤銷此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致裁定和判決,認定法國“夢特嬌”花形商標具有合法性,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此重新作出裁定。這意味著此前佛山名仕公司申請撤銷法國品牌“夢特嬌”花形商標的努力回到原點。據(jù)了解,佛山名仕公司已為此官司花費300多萬的律師費用,但最終判決可能讓競爭對手博內(nèi)特里上演“逆襲”,佛山名仕公司則堅持認為該判決沒有很好保護注冊商標在先的企業(yè)權利。
焦點1 褲帶扣和皮帶扣是類似商品嗎?
博內(nèi)特里公司認為,其所注冊的商標,屬于商標注冊第26類的“褲帶扣、女裝裙扣、皮包扣、鞋花扣”的“花圖形”商標注冊。而佛山名仕花形圖案屬于25類“豬、牛皮褲帶”商品。兩者商標所屬類型不同,不構成侵權。
終審判決:兩商標整體視覺效果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書》認為,兩個企業(yè)的花形商標均體現(xiàn)為花朵與枝葉的簡單構圖方式,花瓣與枝葉數(shù)目上存在一片之差,“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葉形略有不同,存在細微差異。兩商標整體視覺效果近似。”
同時,杏花牌商標核定使用的褲帶扣與爭議商標夢特嬌核定使用的服飾用皮帶,二者雖不同,但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有一定交叉,相關公眾一般會認為二者存在特定聯(lián)系。
焦點2 是否造成公眾的混淆誤認?
正是由于兩個花形商標的類似性構成爭議,佛山名仕主張根據(jù)注冊在先權,撤銷夢特嬌在同類皮帶類的商標應用權。
但博內(nèi)特里公司卻堅持認為,其“花圖形”系列商標已經(jīng)在具有極高知名度,且在2004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博內(nèi)特里公司注冊爭議商標沒有主觀惡意,是對自己已經(jīng)注冊商標權利的延續(xù),并且經(jīng)過長期使用,爭議商標已經(jīng)與其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聯(lián)系,具有極高知名度,其商品的市場格局已經(jīng)較為穩(wěn)定。普通消費者針對爭議商標的花圖形已經(jīng)周知,并不會與名仕公司的杏花圖形商標產(chǎn)生關聯(lián),反而名仕公司注冊杏花圖形在25類的皮帶商品上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也恰恰達到名仕公司撤銷爭議商標的目的,來搭博內(nèi)特里公司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的便車。”
終審判決:夢特嬌商標具有合法性
在這一爭論的焦點上,此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致裁定和判決,認為“杏花牌”注冊在先,撤銷“夢特嬌”的花朵商標。對這一點的認定成為本案關鍵。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在肯定佛山名仕注冊在先、兩類商標構成近似的基礎上,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二審法院認定爭議商標在‘皮帶服飾上’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有失偏頗,本院予以糾正。”
《判決書》認為,“在判斷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時,需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lián)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
《判決書》認定,盡管名仕公司對引證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但其商標專用權的排斥力因其商標不具知名度而應受到一定的限制。相反,博內(nèi)特里公司在先注冊并大量使用的“花圖形”標識的商譽已延續(xù)至爭議商標,使得爭議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博內(nèi)特里公司的爭議商標與名仕公司的商標區(qū)別開來,“此時允許爭議商標存在只是限制引證商標排斥權的范圍,并不限制其商標專用權。從本案爭議商標的特殊性考慮,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合法性,能維護已經(jīng)形成和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裁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對此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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