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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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單位: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號:嘉政辦發(fā)[2002]56號
發(fā)布日期:2002-3-27
執(zhí)行日期:2002-3-2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認定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嘉興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有效保護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經濟的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和《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嘉興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嘉興市著名商標的認定應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嘉興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h(市、區(q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qū)內嘉興市著名商標的保護工作。
計劃、經濟貿易、科學技術、商品檢驗檢疫、質量技監(jiān)、對外經濟貿易等管理部門和消費者協(xié)會等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嘉興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提高商品的質量和信譽,積極參與創(chuàng)立嘉興市著名商標。對在創(chuàng)立和保護嘉興市著名商標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認定
第六條 申請認定嘉興市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
(二)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實際使用期限已滿三年;
(三)商標所指商品在同類同檔商品中質量較高、售后服務優(yōu)良、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四)商標所指商品的產量、銷售額、利潤、稅金、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和企業(yè)規(guī)模在本市同行業(yè)或同類商品中名列前茅;
(五)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認知程度;
(六)商標所有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和自我保護措施。
第七條 嘉興市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由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 商標所有人認為自己的注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向其所在縣(市、區(q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嘉興市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并提供自申請之日起前三年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縣(市、區(q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嘉興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初審。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后向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不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人對縣(市、區(q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請求復核。
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異議成立的,由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異議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嘉興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提出意見。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交由嘉興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不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嘉興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計劃、經濟貿易、科學技術、商品檢驗檢疫、質量技監(jiān)、對外經濟貿易、消費者協(xié)會及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組成。嘉興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人數(shù)為十一至十五人,按單數(shù)確定。
嘉興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條 嘉興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論證,根據(jù)嘉興市著名商標認定條件具體標準,對申請人的注冊商標是否具備嘉興市著名商標資格進行評審表決。經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確認為嘉興市著名商標。
第十四條 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經嘉興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確認具有嘉興市著名商標資格的,予以認定并公告。
第十五條 嘉興市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后三個月內,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延續(xù)。符合嘉興市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予以確認延續(xù),每次延續(xù)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鼓勵和推薦符合條件的嘉興市著名商標參加浙江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嘉興市著名商標公告后,他人以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企業(yè)名稱或者字號登記,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商標的文字為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地名的;
(二)商標的文字為全國或全省聞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勝等名稱的;
(三)商標的文字為植物、動物名稱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嘉興市著名商標公告前,他人已經以與該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或者字號登記的,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嘉興市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撤銷,是否予以撤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九條 他人以嘉興市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璜使用的,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他人以嘉興市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非同類、非同種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璜使用或者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暗示該商品與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指商品有某種聯(lián)系的,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標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璜、說明書、廣告上使用“嘉興市著名商標”的字樣、標志。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裝、裝璜、說明書、廣告上使用“嘉興市著名商標”的字樣、標志。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嘉興市著名商標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檔案,監(jiān)督檢查嘉興市著名商標的使用、保護情況,依法查處損害嘉興市著名商標的侵權行為。
第二十三條 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時,其許可使用合同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guī)定,除按規(guī)定報國家商標局備案外,還應當報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嘉興市著名商標變更注冊人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在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變更事項報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嘉興市著名商標的,該商標的嘉興市著名商標資格,應當按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認定。
第二十六條 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對商標的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商品質量,維護嘉興市著名商標的聲譽。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其嘉興市著名商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薦、評審和認定嘉興市著名商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
(二)嘉興市著名商標的資格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延續(xù)或者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重新認定的;
(三)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指商品已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四、五、六項規(guī)定條件的;
(四)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有人超越商標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使用“嘉興市著名商標”字樣、標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有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商標管理規(guī)定和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侵害嘉興市著名商標所有人權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嘉興市著名商標推薦、評審、認定和保護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嘉興市著名商標,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可在有效期屆滿時申請延續(xù)確認。
2002年3月27日
文章標簽: 著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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