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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標法》對商標轉讓的“捆綁”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6 04:23:00  瀏覽:3136
商標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一樣,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根據(jù)商標權人的意志自由轉讓。然而,近年來企業(yè)不斷出現(xiàn)商標轉讓糾紛,有的商標轉讓行為令消費者對相關商品產生了混淆。為此,新《商標法》里對商標轉讓也作出了相關的規(guī)定。    新《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轉讓注冊商標經(jīng)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與原《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相比,新《商標法》主要是對轉讓注冊商標增加了一些限制性規(guī)定和要求,即商標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轉讓時應當一并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   專家表示,一并轉讓是我國商標轉讓的實踐做法,不過執(zhí)行并不嚴格。注冊商標轉讓的限制允許商標轉讓與營業(yè)相分離,并不意味著轉讓上的隨意性,如果注冊商標的轉讓可能引起不同廠家商品的混淆或商品質量的下降,或轉讓行為有損于第三人或公眾的利益,法律是予以禁止的,所以在我國法律上采取申請核準制。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有關條文還明確規(guī)定,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對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局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編輯:王曼純

文章標簽:  商標法  商標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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