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標不能使用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8 07:01:00 瀏覽:3022
近年來,惡意異議、惡意搶注等商標侵權行為頻發(fā)。為了保護合法商標權,新《商標法》在限制商標異議主體的同時,也突出了商標確權程序的簡化,對爭議的裁定結果以“無效宣告”代替現(xiàn)行的“撤銷”。那么,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宣告注冊商標無效呢?
新《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br/>
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商標局主動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條件,包括兩個方面。
首先,商標中含有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形狀的。具體包括3種情形:
一是使用本法第十條的禁止性使用標志的,包括: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同時,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二是使用本法第十一條禁止作為商標注冊標志的商標,包括: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但是,上述3類所列標志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三是使用本法第十二條禁止注冊形狀的商標,例如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其次,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專家介紹說,所謂欺騙手段,是指申請人采取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及有關文件的方式,取得商標注冊。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申請人采取欺騙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方法,如通過給經(jīng)辦人好處等方式,取得商標注冊。
根據(jù)該法條,上述情況也可以由商評委被動宣告商標無效。不過,新《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則規(guī)定,對于已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則只能由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商評委宣告無效,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提出宣告無效請求,商標局也無權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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