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商標通用名稱的注解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8 07:14:00 瀏覽:3035
通用名稱是指在某一范圍內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品或服務的名稱。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庇嘘P商標通用名稱引發(fā)的糾紛屢見不鮮,例如“酸酸乳”、“解百納”、“小肥羊”等等。
有關商標通用名稱的商標糾紛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申請人將通用名稱申請注冊成功。另一種是商標在注冊后由于各種原因使得該商標成為行業(yè)內的通用名稱。商標成為了通用名稱也就不具有顯著特征,不具有商標的特性也就不被法律所保護。
那么解決諸如此類的糾紛,就需要將商標專用權的“無效”與“撤銷”進行區(qū)分。具體而言,注冊商標的無效,指商標本身不具備注冊的合法性,自一開始就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如第一種情況就屬于“無效”;而商標的撤銷,是商標權產生之后的事由如不當使用,從而喪失了繼續(xù)受保護的基礎,即上述的第二種情況。
在商標糾紛案中,第一種情況商標局或商評委做出的是“無效宣告”,涉案商標的專用權自始無效。而第二種情況注冊行為合法,只是注冊后由于使用不當或沒有積極維護商標等原因,導致商標淡化為通用名稱,做出的是“撤銷”該商標的專用權。該商標被撤銷后,商標的專用權從撤銷后喪失,撤銷決定之前有關商標專用權的使用仍屬合法。
在此類商標糾紛中,抓住商標注冊時間和該商標成為通用名稱的時間點就顯得尤為重要。商標如果在注冊之前就已成為通用名稱,有效的證據是在申請注冊之前的商標通用名稱的相關證據。如果商標在注冊之后退化為商標通用名稱,判定商標成為通用名稱的時間,就要看商標申請注冊的時間是否晚于該時間點。
對于商標通用名稱的相關糾紛,相關權利人要搞清楚商標成為通用名稱的時間點,選擇正確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條款。另外,商標要注意保護和合理使用,避免商標被同行業(yè)競相效仿而淡化為通用名稱,否則造成的損失將無法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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