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標不能使用
來源:m.hkfhsc.com 發(fā)布時間:2014-07-11 01:33:00 瀏覽:2211
近年來,惡意異議、惡意搶注等商標侵權行為頻發(fā)。為了保護合法商標權,新《商標法》在限制商標異議主體的同時,也突出了商標確權程序的簡化,對爭議的裁定結(jié)果以“無效宣告”代替現(xiàn)行的“撤銷”。那么,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宣告注冊商標無效呢?新《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商標局主動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條件,包括兩個方面。
首先,商標中含有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形狀的。具體包括3種情形:一是使用本法第十條的禁止性使用標志的,包括:
1、同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同時,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二是使用本法第十一條禁止作為商標注冊標志的商標,包括: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但是,上述3類所列標志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三是使用本法第十二條禁止注冊形狀的商標,例如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zhì)產(chǎn)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zhì)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其次,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專家介紹說,所謂欺騙手段,是指申請人采取虛構(gòu)、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及有關文件的方式,取得商標注冊。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申請人采取欺騙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方法,如通過給經(jīng)辦人好處等方式,取得商標注冊。
根據(jù)該法條,上述情況也可以由商評委被動宣告商標無效。不過,新《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則規(guī)定,對于已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則只能由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商評委宣告無效,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提出宣告無效請求,商標局也無權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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