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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注冊的商標可否被異議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7-01-04 10:30:00  瀏覽:2574

商標法是確認商標專用權,規(guī)定商標注冊、使用、轉讓、保護和管理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它的作用主要是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進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維護商標的信譽,以保證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不正當注冊商標的相關法律知識。

不正當注冊的商標可以被異議

基本案情

被異議商標系安國市A副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A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的第8250556號“QY”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人用藥等商品。

不正當注冊的商標可否被異議

B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于法定異議期內提出異議。2012年7月17日,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B公司不服商標局作出的異議裁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A公司不服第42831號裁定,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一、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第42831號關裁定;

二、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被異議商標重新作出異議復審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和B公司均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提起上訴。

B公司的主要上訴理由是:《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禁止商標“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立法精神應當貫穿于商標審查、異議和爭議程序的始終,A公司申請注冊的其他7件“QY”商標均已商標評審委員會以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裁定不予核準注冊,本案被異議商標亦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審判要旨

法院就本案中爭議焦點在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關于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規(guī)定是否可適用于商標異議程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已經注冊的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該項規(guī)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貫徹公序良俗原則,維護良好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營造良好的商標市場環(huán)境。根據(jù)該項規(guī)定的文義,其只能適用于已注冊商標的撤銷程序,而不適用于商標申請審查及核準程序。

但是,對于在商標申請審查及核準程序中發(fā)現(xiàn)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若不予制止,等到商標注冊程序完成后再啟動撤銷程序予以規(guī)制,顯然不利于及時制止前述不正當注冊行為。

因此,前述立法精神應當貫穿于商標申請審查、核準及撤銷程序的始終。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法院在商標申請審查、核準及相應訴訟程序中,若發(fā)現(xiàn)商標注冊申請人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注冊商標的,可以參照前述規(guī)定,制止不正當?shù)纳虡松暾堊孕袨椤?/p>

本案中,A公司的前述系列商標注冊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應當予以禁止,故本案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應予以核準。

專家評議

律師認為:商標法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立法本意是保護商標注冊秩序,規(guī)制“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等破壞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如果已經注冊的商標屬于“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等破壞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而應予以撤銷,那么對于未注冊的商標,如果屬于該種情形,不應予以核準注冊是該條規(guī)定的應有之意。

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要考慮是否屬于欺騙手段之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

此外,依據(jù)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民事主體申請注冊商標,應該有使用的真實意圖,以滿足自己的商標使用需求為目的,其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應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

已經注冊的商標,凡是具有下列形式之一的,應認定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具體包括:

①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 進行注冊的。

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

③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④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

⑤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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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作用

商標通過確保商標注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 報酬的專用權,而使 商標注冊人受到保護。

從廣義上講,商標通過對商標注冊人加以獎勵,使其獲得承認和 經濟效益,而對全世界的積極和進取精神起到促進作用。商標保護還可阻止諸如假冒者之類的 不正當競爭者用相似的區(qū)別性標記來推銷低劣或不同產品或服務的行為。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進取心的人們在盡可能公平的條件下進行 商品和服務的生產與銷售,從而促進國際貿易的發(fā)展。

商標是產品與包裝裝潢畫面的重要組成部分,設計精美、寓意深刻、新穎別致、個性突出的商標,能很好地裝飾產品和美化包裝,使消費者樂于購買。

文章標簽:  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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