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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經(jīng)濟與民商知識:商標法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1-09-27 08:06:00  瀏覽:2700

一、商標與商標權的概念


1.商標


  商標即商品標記,是商品生產(chǎn)者或經(jīng)營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由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或者由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辨認的特定標記。
 2.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是由申請人根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的注冊條件、原則和程序,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經(jīng)過商標局審核后予以注冊的商標。我國注冊商標的種類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3.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4.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qū),該商品的特定質(zhì)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5.商標權


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對法律確認并予以保護的商標所享有的權利。它主要是指商標專用權。


二、商標法及其基本原則


商標法是規(guī)定商標的組成、注冊、使用、管理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等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保護商標專用權與維護消費者利益相結合的原則;②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原則;③申請在先原則;④自愿注冊原則;⑤統(tǒng)一注冊分級管理原則;⑥國民待遇原則;⑦優(yōu)先權原則。


三、申請商標注冊的條件與程序


1.申請注冊商標的條件


(1)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必須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包括生產(chǎn)、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jīng)銷商品和提供服務。


(2)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和權利完整性。


(3)商標禁用標志。


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標志,不能作為商標使用,更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4)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5)注冊商標禁用標志。下列標志,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缺乏顯著特征的。但是,上述這些標志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6)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zhì)產(chǎn)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zhì)性價值的形狀,不能注冊。


(7)申請注冊商標不能侵犯馳名商標。


(8)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經(jīng)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能注冊和使用。


(9)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的,不能注冊,也不能使用。但是,已經(jīng)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xù)有效。


2.商標注冊的程序


(1)商標注冊的申請。


(2)商標注冊的初步審查和公告。


(3)商標注冊的異議與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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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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