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外國地名注冊商標嗎?
來源:百度 發(fā)布時間:2015-04-11 03:30:00 瀏覽:2620
尚標解答: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本條排除了將單純的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在我國作為商標進行使用和注冊的可能性,并用但書形式列明了例外情況。
在實踐中,雖然將外國地名作為商標或商標的組成部分需要冒著被認為是公眾知曉而無法獲得注冊的風險,但是由于外國地名往往賦予商標一種異域風情,為標志增添了特殊的、吸引消費者的色彩,而且某些商家已將其含有外國地名的商標在其他數(shù)十個國家取得注冊,因此向我國商標主管機關(guān)申請注冊含有外國地名的商標的情況不在少數(shù)。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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