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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tey”商標之爭終審有果

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發(fā)布時間:2016-03-30 03:54:00  瀏覽:1620

圍繞著申請注冊在成套的烹飪鍋等商品上的“Castey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擁有數(shù)百年歷史的廚具品牌“Castey”的擁有者西班牙邦泰國際公司(下稱邦泰公司)與浙江省自然人周某展開了一場長達6年的商標權屬爭奪。

日前,根據(jù)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這場商標權屬之爭塵埃落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作出的對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的復審裁定得以維持。

據(jù)了解,該案訴爭商標為第6130801號“Castey及圖”商標,于2007年6月被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1類成套的烹飪鍋、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商品上。2010年10月,訴爭商標通過初步審定并公告。

在法定異議期限內,邦泰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異議申請,但未獲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支持。

隨后,邦泰公司于2012年9月向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其主要理由為:訴爭商標侵犯了邦泰公司的商號權、著作權,而且與該公司在先使用的“Castey及圖”商標完全相同,系對其在先使用知名商標的惡意搶注。

經(jīng)審理,商評委于2014年4月作出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邦泰公司不服商評委上述裁定,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jīng)審理,一審法院以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邦泰公司的“Castey”商號在我國相關公眾中具備一定的知名度,且邦泰公司主張著作權的“Castey”標識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等為由,一審判決駁回了邦泰公司的訴訟請求。

邦泰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邦泰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其“Castey”商號在我國相關公眾中具備一定的知名度,且邦泰公司主張著作權的“Castey”標識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損害邦泰公司在先商號權與著作權;同時,根據(jù)在案證據(jù)難以認定邦泰公司主張的“Castey及圖”商標在先使用在與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成套的烹飪鍋等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構成搶注邦泰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綜上,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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