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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喬丹商標案探尋商標權領域的善意原則

來源:法制網(wǎng)-法制日報    發(fā)布時間:2016-05-11 02:56:00  瀏覽:932

原標題:從喬丹商標案探尋商標權領域的善意原則

自2012年起,美國知名球星邁克爾·喬丹與中國喬丹體育商標權之間的法律爭端不斷。在邁克爾·喬丹訴中國喬丹體育歷時4年多的幾個回合系列訴訟之后,今年4月26日,再審和系列案件提審在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通過新浪網(wǎng)視頻向全球現(xiàn)場直播。

案件事實的簡要回顧

早在2000年,一個名為“福建省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的民辦企業(yè)更名為“喬丹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也就是現(xiàn)在的“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前身。2002年4月16日,國家商標局核準了喬丹體育所使用的“喬丹”、“QIAODAN”文字商標以及對應圖形商標被注冊。隨后,該公司又將邁克爾·喬丹兩個兒子的名字“杰弗里喬丹”和“馬庫斯喬丹”注冊為商標。喬丹體育迅猛發(fā)展,還冠名贊助大型國際體育賽事。2012年,邁克爾·喬丹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喬丹體育相關的78個注冊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喬丹體育公司的一系列商標注冊。隨后他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2015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又駁回了邁克爾·喬丹的訴訟請求。邁克爾·喬丹上訴后,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邁克爾·喬丹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為由,裁定提審10件案件。2016年4月26日,民三庭公開審理了本案。

對本案的幾點看法

一、邁克爾·喬丹是否有在先權利的事實,有勝于無。本案庭審的核心焦點的邏輯結構,一是邁克爾·喬丹在中國姓名權的事實是否存在;二是喬丹體育公司“喬丹”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了邁克爾·喬丹主張的姓名權。喬丹體育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認為,姓名權的客體是姓加名,本案申請人姓為Jordan,中文翻譯為喬丹。因此喬丹并不是邁克爾·喬丹在中國的姓名,即便翻譯,姓名也應為“邁克爾喬丹”。因此,邁克爾·喬丹只是將自己姓名與喬丹體育的商標混淆在一起。喬丹體育公司還認為,邁克爾·喬丹此訴的目的實則借“主體識別符號”對“喬丹”標識謀取超越姓名權的權益。而作為再審申請人的邁克爾·喬丹認為,判斷自然人是否可以把符號作為名字來主張,看的是公眾認知中符號與自然人是否可以建立聯(lián)系,中文“喬丹”指代的就是喬丹先生,這是沒有爭議的事實。邁克爾·喬丹一方還認為,在中國,“喬丹”不僅是一個家喻戶曉的名字,在過去三十年內(nèi)持續(xù)享有較高的聲譽,而且“對應關系能夠達到唯一確定”的判斷標準。這就必然使公眾誤認“喬丹”商標為邁克爾·喬丹有所關聯(lián)。

邁克爾·喬丹無論是姓名權,還是法律保護依據(jù)都足以體現(xiàn)其在先的權利。首先,盡管邁克爾·喬丹姓名權不足以覆蓋任何叫作“喬丹”中國商號、名稱和商標,但是在體育用品領域,是否可以覆蓋,作為普通人思維的正常判斷。其次,邁克爾·喬丹主張的姓名權所保護的具體內(nèi)容當然應該既包括喬丹也包括邁克爾。再次,邁克爾·喬丹在我國為公眾普遍認知是毫無疑問的,作為體育業(yè)界、商業(yè)界乃至體育用品的消費者認知度之高。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所基于法律狀態(tài)的存在。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善意使用還是惡意搶注已經(jīng)通過喬丹體育公司在本案中蒼白的自辯中,將是否善意的事實凸顯:“我方并未想要壟斷喬丹這兩個字,而是阻止像第三人這樣試圖通過注冊含有喬丹先生姓名的商標來攀附喬丹先生的聲譽導致混淆。”喬丹體育公司后續(xù)用邁克爾·喬丹孩子的名字繼續(xù)注冊所謂的“防御商標”,該注冊顯然侵犯了喬丹先生孩子的姓名權,而喬丹體育公司這一注冊商標的后行為,明顯存在對“喬丹”商標注冊這一前行為主觀惡意證據(jù)的有力補強。完全可以從善良人的一般判斷,本案的在先權利和法律狀態(tài)的結合,推導出的結論不言自明。

三、邁克爾·喬丹的中國公認名稱“喬丹”,是民事權利也是法益。喬丹體育公司認為自己早期取得的商標,已經(jīng)無法追訴,援引商評委的代理人的庭審發(fā)言:“姓名權是法定民事權利,其保護的客體是自然人的姓名,基于姓名權人在公眾當中的知名度,姓名具有能夠商業(yè)化的價值,商標法所保護的這種商業(yè)價值和利益與姓名權人在我國的知名度密切相關,因此,依據(jù)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姓名予以保護,無論是對本名還是別名的保護均應以我國社會的公眾認知為基礎,綜合考慮權利人的知名程度。在具體案件審理中,對姓名權保護客體的基本觀點無分歧,而分歧在于本案系爭商標喬丹或者拼音是否與邁克爾·喬丹及再審申請人之間形成唯一固定的對應性認知以及這種認知的程度和范圍。”同時“認定喬丹二字或其漢語拼音使用在特定商品或服務商,相關公眾將之與申請人邁克爾·喬丹姓名的聯(lián)系強于第三人”的表述充分說明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是民事權利。第三人喬丹體育的注冊行為存在不當。但是已經(jīng)超過5年追訴時效,另外,喬丹體育公司也進一步認為,出臺的商標法的這條規(guī)定晚與爭議商標的注冊時間,法律無溯及既往的效力,邁克爾·喬丹的姓名已經(jīng)不屬于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也就是說是民事權利而不是法益。

四、姓名權保護的法律體系所反映的立法意志就是對于基于善意的權利的保護。通過以下法律規(guī)范群的形成,全方位防范侵權行為和善后的權利救濟。(一)《民法通則》保護性規(guī)定比較概況,禁止性規(guī)定則十分清晰,立法意圖明確。(二)商標法對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修訂版)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三)惡意的商標注冊不受5年的怠于行使期的限制?!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修訂版)第四十一條: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nèi),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除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對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jīng)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nèi),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四)不正當競爭法從市場公平競爭的角度,確定誠實信用的原則。

善意原則首要克己復禮

所謂克己就是不要再通過借助于模仿國際大牌字號和攀附名人,踏入商業(yè)捷徑,戒掉浮躁,拋棄由來已久的“打外國知名品牌的擦邊球以圖謀輕松獲取暴利”之行為。所謂復禮,就是復商標注冊的善意原則之禮,尊重在先權利,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權保護領域的延伸。

商標領域的克己復禮不僅是在先權利的尊重法律規(guī)則,也是商標權的國際化對接的要求。我國從商標的草莽時代到商標精細化規(guī)則時代一路走來,要樹立知識產(chǎn)權的大國情懷。隨著我國經(jīng)濟的強勢崛起和法治國家的建立,國民整體素質(zhì)的不斷提高,我國商業(yè)心態(tài)也不斷沉淀和調(diào)整,不再浮躁。商標權的司法保護也不能不反映這一曲折的過程。

文章標簽:  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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