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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炫舞”手游商標侵權案一審宣判 騰訊獲賠30萬元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6-07-08 03:39:00  瀏覽:1760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就騰訊公司訴上海祥游公司等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

法院判定,上海祥游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北京360公司四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涉案游戲上使用“天天炫舞”標志;上海祥游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在“天天炫舞”游戲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游戲官網(wǎng)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騰訊公司經(jīng)濟損失三十萬元。

2013年12月,騰訊注冊了“天天炫舞”和“全民炫舞”商標。2014年4月,騰訊開發(fā)的舞蹈類游戲“全民炫舞”上線,2015年5月后,其名稱在部分網(wǎng)站顯示為“全民炫舞(又名天天炫舞)”。

上海祥游公司也開發(fā)了一款音樂舞蹈類手機游戲“舞魅OL”,并在2014年3月12日將其更名為“天天炫舞”,并于當年4月上線。同時,天津卓越晨星公司獲得上海祥游公司的授權,在“360手機助手”、小米應用商店等平臺發(fā)行和運營該游戲。北京卓越晨星公司運營該游戲官方網(wǎng)站,并通過該網(wǎng)站及其自營網(wǎng)站宣傳推廣該游戲,并提供下載。

2015年10月,騰訊將上海祥游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北京360公司一紙訴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騰訊認為,被告行為導致用戶對“天天炫舞”游戲產(chǎn)品和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不正當?shù)負屨剂嗽瓕儆隍v訊“天天炫舞”游戲的用戶流量及游戲收益。四被告共同構成了對騰訊享有商標的侵權,應立即停止侵權,并在搜狐、網(wǎng)易等網(wǎng)站以及《法制日報》、《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等報紙刊登聲明,賠償騰訊共計500萬元經(jīng)濟損失。

上海祥游公司辯稱,“天天炫舞”、“全民炫舞”在舞蹈類手機游戲上使用缺乏顯著性,上海祥游公司使用“天天炫舞”是作為游戲名稱使用,屬于描述性使用,并非商標性使用,而是屬于合理使用;游戲玩家清楚地認知“天天炫舞”游戲系上海祥游公司制作、運營的,沒有造成混淆,并且沒有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全民炫舞”相同或相似的標志。

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的答辯意見同上海祥游公司的答辯意見。

360公司辯稱,同意上海祥游公司的答辯意見,360公司在本案中是一個單純的技術平臺方,無法對權利沖突作出作業(yè)判斷,只能保留相關游戲。對于是否將游戲下線,360公司尊重法院的評判,但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朝陽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海祥游公司及推廣涉案游戲的其他各方在其相關網(wǎng)頁及平臺中,宣傳、推廣時,突出使用了“天天炫舞”字樣,起到了識別該款游戲來源的作用,構成了商標性使用。從上海祥游公司及其他各方對“天天炫舞”標志的使用看,有與權利商標在形態(tài)上完全一致的使用方式,也有字體作出變化的使用方式,從而構成與權利商標的相同、近似,侵犯了騰訊公司享有的“天天炫舞”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朝陽區(qū)法院還指出,360公司作為平臺商,其僅提供技術服務,與天津卓越晨星公司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應該對未將涉案侵權游戲下架承擔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責任,但應該承擔停止繼續(xù)在其平臺上提供涉案侵權游戲的責任。

據(jù)此,朝陽區(qū)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文章標簽:  微信  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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