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認定被撤銷人的后商標申請為惡意注冊
來源:中國商標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8-05-15 06:53:00 瀏覽:3433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了公眾可以以“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對他人的注冊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其目的是阻止他人長期占用注冊商標,浪費國家資源,妨礙他人在類似商品上注冊該商標,形成實際上的不公平競爭,但在實際操作中被撤銷人若沒有使用證據(jù)的話往往會在收到被扯通知后重新提交商標申請以避免權(quán)力的喪失,使撤銷人喪失了撤銷前注冊商標的意義。
請問:
1、是否可以認定被撤銷人的后申請為“惡意注冊”?若非則《商標法》規(guī)定的“三年不使用”撤銷規(guī)定其實就沒有了實際的操作意義。
2、商評委或法院是否會支持撤銷人將在后申請無效掉?若支持則建議基于什么樣的理由?
商標局負責撤銷三年不使用,請咨詢該局相關(guān)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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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商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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