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駝之后,“袋鼠”又打架,注冊商標花落誰家?
來源:界面新聞 發(fā)布時間:2016-08-30 01:49:00 瀏覽:1566
北京一中院經過對這兩起案件審理后認為,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袋鼠皮具公司申請注冊的兩件商標經過其長期使用已經形成相關公眾群體,建立了相對穩(wěn)定的市場,與阿爾皮納公司的注冊商標使用在類似商品上,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近日,在知產日報上閱讀了兩只“袋鼠”【意大利阿爾皮納針織運動服有限公司(下稱阿爾皮納公司)與東莞袋鼠皮具有限公司(下稱袋鼠皮具公司)】互相較量的新聞,那“袋鼠”們之間到底發(fā)生了什么糾紛,需要在最高院來比論并確定“袋鼠”將花落誰家?
袋鼠皮具公司在2003年8月和2004年6月申請注冊第3687889號“袋鼠圖形”和第4110108號“袋鼠圖形+BANDICOOT”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8類“錢包、背包等”商品上。
在這兩件商標通過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后,阿爾皮納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認為這兩件商標與其1993年通過國際注冊并指定至中國獲得領土延伸保護的第609002號“袋鼠圖形+L'ALPINA”國際商標構成近似。
商標局于2011年7月和8月作出了支持阿爾皮納公司的商標異議請求,裁定袋鼠皮具公司申請的這兩件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商評委于2013年3月也作出第3687889號“袋鼠圖形”和第4110108號“袋鼠圖形+BANDICOOT”的商標均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兩件商標的圖形部分均為呈站立姿態(tài)的袋鼠側面圖形,共同使用在類似商品上,容易被誤認為同一企業(yè)的系列商標或存在其他經濟上的關聯(lián),從而導致對產品來源的誤認、混淆,構成我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規(guī)定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袋鼠皮具公司隨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提起兩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分別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兩個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北京一中院經過對這兩起案件審理后認為,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袋鼠皮具公司申請注冊的兩件商標經過其長期使用已經形成相關公眾群體,建立了相對穩(wěn)定的市場,與阿爾皮納公司的商標使用在類似商品上,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北京一中院據此對這兩起案件分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阿爾皮納公司不服這兩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但北京高院終審分別駁回了阿爾皮納公司的上訴請求。阿爾皮納公司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底裁定提審此案。2016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這兩起商標異議復審案件。
根據上述“兩鼠”淵源的描述,“兩鼠”之間的矛盾焦點在于第3687889號“袋鼠圖形”和第4110108號“袋鼠圖形+BANDICOOT”的商標是否與第609002號“袋鼠圖形+L'ALPINA”國際商標構成近似,是否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對于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的訴爭商標,應當準確把握商標法有關保護在先商業(yè)標志權益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xié)調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業(yè)標志區(qū)別開來的市場實際,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中的“近似商標可以被允許注冊例外情形的認定”。
現(xiàn)于今只是庭審完成,“兩鼠”的爭論依然沒有結束,最后“兩鼠”到底會花落誰家,仍然需要等待最高院的最后判決結果。所以通過“兩鼠”之爭,企業(yè)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動維護起自己的權利,才會擁有得到這權利的機會。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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