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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中的誠信原則

來源:知產部落    發(fā)布時間:2016-09-18 03:48:00  瀏覽:3340

古羅馬法諺有云“欺詐毀滅一切”(fraus omnia corrumpit)講的就是民法中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誠實不欺,其行為不得以惡意損害他人為目的。

在2103年修改的《商標法》中明確將誠信原則作為一項總的原則引入商標法,將誠實信用由道德轉化為法律,貫穿于法律規(guī)范之中。

下面我們通過具體條文,來理解以下誠信原則是如何貫穿于商標注冊與保護的全過程的。

《商標法》第7條第1款規(guī)定: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這一條規(guī)定在《商標法》第一章總則中,屬于商標法明確規(guī)定的基本法律原則。

法律原則是法律的精髓和靈魂,在具體適用上要遵循一定的條件:

窮盡法律規(guī)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

法律原則不得徑行適用,除非旨在實現(xiàn)個案正義

若無更強理由,不適用法律原則

因此,誠信原則還應當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之中有所體現(xiàn),以便于準確的判斷和適用。

《商標法》第15條規(guī)定: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商標法》第45條第1款規(guī)定: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13條第2款和第3款、第15條、第16條第1款、第30條、第31條、第32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法》第45條規(guī)定了已經注冊的商標,如果違反第15條的規(guī)定,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評委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并且規(guī)定了存在惡意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限制。

《商標法》第44條第1款規(guī)定: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這一條款的適用采取了較為嚴格的限制,具體體現(xiàn)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中: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撤銷注冊商標的行政案件時,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要考慮其是否屬于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對于只是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情形,則要適用商標法第41條第2款、第3款(2013年《商標法》第44條、第45條)及商標法的其他相應規(guī)定進行審查判斷。

對于實踐中大規(guī)模批量搶注他人知名商標的行為,由于已不僅僅涉及個別商標權人的利益,且已給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法院可以援引該條規(guī)定宣告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法》第36條規(guī)定: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

  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3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商標法》第47條規(guī)定:

依照本法第44條、第45條的規(guī)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guī)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商標法》第36條和第47條都規(guī)定了惡意使用人和惡意注冊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法》第60條第2款規(guī)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這一條規(guī)定了對于重復侵權行為,工商局可以加重處罰。

《商標法》第63條第1款規(guī)定: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這一條規(guī)定了對于惡意侵權行為,可以給予通常賠償數額的1~3倍進行賠償。

《商標法》第19條第1款規(guī)定: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商標法》第68條第3款規(guī)定:

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商標代理行業(yè)組織按照章程規(guī)定予以懲戒。

《商標法》第19條和第68條明確規(guī)定了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守誠信原則,并規(guī)定了違反誠信原則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從上述法律條款中可以看出,商標法對于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具體的規(guī)定,這實際上是誠信原則在商標法中的具體體現(xiàn)。

文章標簽: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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