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呦呦團隊新突破,"屠呦呦"6年前被搶注成商標!
來源:m.hkfhsc.com 發(fā)布時間:2019-06-17 02:57:00 瀏覽:3554
屠呦呦團隊新突破,"屠呦呦"6年前被搶注成商標!屠呦呦是我國知名的藥學家,2015年獲諾貝爾生理或醫(yī)學獎,2016年獲得了國家最高科學技術大獎。
近日,屠呦呦及其團隊于提出應對“青蒿素抗藥性”難題的切實可行治療方案,并在“青蒿素治療紅斑狼瘡等適應癥”方面取得新進展。屠呦呦團隊發(fā)現,雙氫青蒿素對治療具有高變異性的紅斑狼瘡效果獨特。
同時,針對近年來青蒿素在全球部分地區(qū)出現的“抗藥性”難題,屠呦呦及其團隊經過多年攻堅,在“抗瘧機理研究”“抗藥性成因”“調整治療手段”等方面都取得新突破。
然而這樣一位在海內外享有眾多榮譽的科學家,其姓名卻被投機分子搶注為注冊商標。
標妹查詢發(fā)現,2011年9月,因為發(fā)現青蒿素——一種用于治療瘧疾的藥物,挽救了全球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的數百萬人的生命獲得拉斯克獎和葛蘭素史克中國研發(fā)中心“生命科學杰出成就獎”。在她得獎的翌年即2012年,“屠呦呦”商標就被自然人余孝志和宿州市夏氏眼鏡有限公司分別申請注冊在國際商標分類的第5大類和第9大類下。
獲悉有人注冊商標“屠呦呦”,屠呦呦女士向商評委提出訴訟,以“屠呦呦”商標損害了其在先姓名權,要求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先權利指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除商標權之外的其他權利,如姓名權、著作權、肖像權等。是否構成損害在先姓名權,需要考察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爭議商標文字是否指向姓名權人,或者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會給姓名權人造成損害。
小結:
1.對用名人姓名(對姓名商標權)搶注商標現象,法律還應該加以規(guī)范和明確。
2.不管是體育娛樂名人,還是其他方面的名人,都應該引起足夠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3.名人在主張自己權利前,應當做好一些諸如備案、先行注冊商標這樣的保護措施,你有保護的前提,才有提起權利的依據。以防止他人盜用姓名權等,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謀求不正當利益。
4.對于已經被搶注的姓名商標,應該依法經行無效,撤銷甚至司法等程序予以保護。要主動出擊,不要等到侵權發(fā)生后,才被動應戰(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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