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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有“愛馬仕”才能叫“HERMES”

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發(fā)布時間:2016-09-28 07:47:00  瀏覽:3215

編者按:“愛馬仕”是知名的法國奢侈品品牌,該品牌的擁有者愛馬仕國際公司還擁有“HERMES”“HERMES及圖”及“愛馬仕”等商標。2009年,安徽封壇公司申請注冊“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33類“蒸餾酒精飲料;苦味酒;茴香酒等”商品上。愛馬仕國際公司隨后提出注冊商標異議申請。但歷經(jīng)商標轉讓異議、異議復審及行政訴訟,愛馬仕國際公司最終未能阻止“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的注冊。

原標題:愛馬仕國際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終審判決——

  “好美思HERMES”商標獲準注冊

迄今已有近180年歷史的法國奢侈品品牌愛馬仕國際在華遇到了商標“煩惱”。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就愛馬仕國際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以愛馬仕國際的在先商號權并未受損及被異議商標不具有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為由,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這意味著安徽封壇酒業(yè)營銷有限公司(下稱封壇公司)在國際分類第33類商品上獲準注冊“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

  企業(yè)申請注冊商標引糾紛

2009年1月13日,封壇公司(2010年6月8日前,該企業(yè)名稱為安徽省好美思酒業(yè)營銷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注冊第7163694號“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經(jīng)初步審定公告后,指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33類“蒸餾酒精飲料;苦味酒;茴香酒等”商品上。

針對封壇公司申請注冊的“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愛馬仕國際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經(jīng)審查裁定核準注冊“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

愛馬仕國際不服商標局作出的上述裁定,于2012年6月1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申請,請求對“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不予核準注冊。愛馬仕國際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了“HERMES”“HERMES及圖”及“愛馬仕”商標國際注冊信息、在中國的注冊情況等證據(jù),其申請復審的主要理由為:愛馬仕國際在箱包、服裝商品上獲準注冊的“HERMES”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愛馬仕國際“HERMES”商標、“HERMES及圖”商標、“愛馬仕”商標為馳名商標;“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是對愛馬仕國際馳名商標的摹仿,其注冊使用會誤導公眾并損害愛馬仕國際的利益;“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的申請注冊具有惡意,損害了愛馬仕國際的在先商號權,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2013年12月2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3)第127659號《關于第7163694號“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下稱被訴裁定),裁定對“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法院認定在先權利未受損

愛馬仕國際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上述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異議復審裁定。北京一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未侵犯愛馬仕國際的在先商號權,也不具有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的不良影響,遂判決駁回愛馬仕國際的訴訟請求。

愛馬仕國際不服北京一中院作出的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裁定,并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異議復審裁定。

北京高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由中文“好美思”、英文“HERMES”及圖形組合而成,愛馬仕國際的“HERMES及圖”商標由英文“HERMES”及圖形組合而成。雖然英文字母相同,但“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與“HERMES及圖”商標的整體視覺效果差異明顯,特別是該商標中還包含中文“好美思”3個字,中國公眾不會將其識別為愛馬仕國際的“HERMES及圖”商標對應的中文“愛馬仕”。因此,僅憑相同的“HERMES”尚不足以認定“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構成對“HERMES及圖”商標的抄襲、摹仿。在此基礎上,即便愛馬仕國際提交的在案證據(jù)能夠證明其商標在“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申請注冊前,曾經(jīng)被認定為使用在服裝、箱包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也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進而損害愛馬仕國際的利益。

北京高院還認為,該案中,愛馬仕國際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在“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申請日前,將“HERMES”商號用于與該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商品即酒類商品的經(jīng)營活動中,并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即便“HERMES”商號在服裝、箱包商品的經(jīng)營活動中進行了使用并形成了一定知名度,但由于“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指定使用的酒類商品與服裝、箱包商品差距較大,且與“HERMES”商號差異較大。因此,相關公眾不會誤認為使用在“苦味酒、茴香酒”等酒類商品上的“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與在服裝、箱包商品經(jīng)營中使用的“HERMES”商號之間存在某種關聯(lián)關系,進而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一審法院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未損害愛馬仕國際的在先商號權并無不當。

此外,北京高院認為,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標志本身損害了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并不具有上述不良影響。

最終,北京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記者就我國馳名商標相關法律問題采訪了蘇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楊,他向記者介紹:“按照我國2013年新修訂的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馳名商標只能在個案中被動認定,商標權人在個案中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注冊商標的跨類保護。在實踐中,認定馳名商標的主要參考因素包括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上,相關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商標宣傳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及地域范圍,商標的受保護記錄等。”

“關于馳名商標跨類保護范圍的界定有反淡化和防止混淆兩種標準,反淡化標準側重于被訴行為對商標顯著性的降低,混淆標準則側重于被訴行為是否引起公眾的誤認或混淆。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不是沒有邊界的,該案中法院未支持愛馬仕國際主張的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是適用混淆標準來進行認定的。‘好美思HERMES及圖’商標與‘HERMES及圖’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類型差異過大,不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李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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