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不得損害在先商號權
來源:知產部落 發(fā)布時間:2016-10-08 07:43:00 瀏覽:1627
商標法第32條規(guī)定: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這里的在先權利包括在先商號權,在“瑪吉阿米MAKYEAME及圖”商標異議復審案中,法院對于在先商號權予以了肯定。
2006年1月23日,王建輝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瑪吉阿米MAKYEAME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9類的牛肉干、牛奶制品、肉片、肉松、牛肚、奶酪、黃油、肉罐頭等商品上,申請注冊號為5136014。
在法定期限內,北京瑪吉阿米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分別引證了兩件商標。
引證商標一“瑪吉阿米MAKYEAME及圖”商標于2000年9月8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于2002年1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2類的餐廳、餐館、酒吧、飯店、咖啡館、自助餐館、旅館預訂、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提供食宿旅館、假日野營服務(住所)等服務上,商標注冊號為1703977。經續(xù)展,該商標有效期至2022年1月20日。2009年4月16日,經商標局核準,引證商標一轉讓給拉薩瑪吉阿米餐飲連鎖有限責任公司。
引證商標二“瑪吉阿米MAKYEAME及圖”商標于2003年9月5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于2005年4月14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的咖啡、茶、糖、巧克力、蜂蜜、糕點、餡餅、面條、玉米花、冰淇淋、調味品等商品上,商標注冊號為3704450。該商標有效期至2015年4月13日。目前,該商標的專用權人為北京瑪吉阿米公司。
商標局作出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王建輝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申請。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在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為主)、乳酒(牛奶飲料)”兩項商品上不予核準注冊,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準予注冊。
北京瑪吉阿米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一構成類似商品與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同時,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在與北京瑪吉阿米公司主營范圍密切關聯(lián)的牛肉干等商品上,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認為該牛肉干等商品系由北京瑪吉阿米公司提供,從而損害其在先商號權。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第45363號裁定,并由商評委重新作出異議復審裁定。
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維持第45363號裁定。其上訴理由是: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牛肉干、牛奶制品、肉片、肉松、牛肚、奶酪、黃油、肉罐頭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務和商品在原料、消費對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差異顯著,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并存于相關商品上不致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被異議商標在牛肉干、牛奶制品等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北京瑪吉阿米公司在異議復審程序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北京瑪吉阿米公司將“瑪吉阿米”作為商號在牛肉干等商品上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不能認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會使消費者將之與北京瑪吉阿米公司商號相聯(lián)系,進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從而損害申請人的商號權。
北京市高院認為,商標的主要功能在于標識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因此商標必須同具體的商品或者服務相結合。商標法設置商品類似關系,是因為商標主要是按商品類別進行注冊、管理和保護。進行商標法意義上相關商品是否類似的判斷,并非作相關商品物理屬性的比較,而主要考慮商標能否共存或者決定商標保護范圍的大小。避免來源混淆是商品類似關系判斷時的一項基本原則。
因此,審查判斷相關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應當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較大的關聯(lián)性;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較大的關聯(lián)性;商品和服務之間是否具有較大的關聯(lián)性,兩個商標共存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或者服務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
同時,對于以功能命名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在進行商品或服務類似性判斷時,仍應當以上述因素進行考量。雖然《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但是商品和服務的項目更新和市場交易情況是不斷變化的,類似商品和服務的類似關系不是一成不變的,應當根據個案情況,確定相關商品是否類似,基于不同的案情得出相應的結論。
本案中,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牛肉干、牛奶制品、肉片、肉松、牛肚、奶酪、黃油、肉罐頭商品作為餐廳、餐館服務中提供的具體產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餐廳、餐館、飯店等服務具有密切關聯(lián);同時考慮到被異議商標由漢字“瑪吉阿米”、字母“MAKYEAME”及圖構成,引證商標一由漢字“瑪吉阿米”、字母“MAKYEAME”及圖構成,雖然二者圖形部分存在一定差異,但是根據我國相關公眾的認讀習慣,在二者漢字與字母部分完全相同的情況下,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的標志本身近似程度較高;結合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引證商標一經過大量使用、宣傳,獲得了一定的榮譽,具有較高知名度。綜合考慮在案證據,結合引證商標一標志的構成要素、使用宣傳情況、知名度等因素,可以認定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近似商標。
本案中,北京瑪吉阿米公司主張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其在先商號權,由于北京瑪吉阿米公司的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與引證商標一標識中的中文部分同為“瑪吉阿米”,并且其主要經營范圍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范圍同為餐廳服務,因此北京瑪吉阿米公司長期、廣泛宣傳、使用引證商標一的證據材料同時可以證明其商號的知名度。如前所述,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北京瑪吉阿米公司的“瑪吉阿米”商號經過長期、廣泛的宣傳、使用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在與北京瑪吉阿米公司主營范圍密切關聯(lián)的牛肉干、肉片、奶酪等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認為該牛肉干、肉片、奶酪等商品系由北京瑪吉阿米公司提供,從而損害其在先商號權。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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