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服務商標的行為的種類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1-21 09:38:00 瀏覽:3441
(一)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服務或者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在此類侵權行為中,最關鍵的是如何認定“使用”,《商標法》對此未作具體規(guī)定。由于服務商標區(qū)別的是一種無形服務,它無法粘貼于這種無形服務之上,在認定服務商標是否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在現(xiàn)實生活中,以下兩種情形可以認定為服務商標的使用:一是將服務商標張貼、懸掛在提供服務的場所或者印刷、粘貼于附贈物、促銷商品上;二是將服務商標懸掛、張貼于服務場所以外的建筑物、公共汽車等公共場所,或者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媒介中進行廣告宣傳。
(二)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務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服務注冊商標標識的。
(三)在廣告宣傳,或者在附贈物、促銷商品上,將與他人服務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自己 的商號、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四)故意為侵犯他人服務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五)給他人的服務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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