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雙軌認定”模式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9 02:53:00 瀏覽:3352
我國對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我國從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以后就開始了對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以《巴黎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為依據(jù)保護了一些外國的馳名商標,這一階段的保護主要是以防止混淆為目的。
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入,防止我國企業(yè)的馳名商標在境外被惡意搶注,保護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問題提上了日程。1989年,為積極支持北京市藥材公司在日本訴一廠商搶注其“同仁堂”商標,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正式認定“同仁堂”為馳名商標。1990年底,法制日報社、中央電視臺等新聞單位發(fā)起主辦了“首屆我國馳名商標(部分商品)消費評選活動”,并于1991年9月公布了中國的十大馳名商標,其中有茅臺、鳳凰、青島、北極星、五糧液、瀘州等。
1993年,我國修改了《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在《實施細則》中明確規(guī)定了對公眾熟知商標的保護,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行為加以制止。1993年至1995年,商標局又先后認定了9件馳名商標,進一步推動了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工作的發(fā)展。
1996年是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很重要的一年。這一年,我國第一部專門調整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工作的行政規(guī)章《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出臺了,該規(guī)定界定了馳名商標的含義,并把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大到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或服務上。
1997年,商標局首次根據(jù)該規(guī)定認定了23件馳名商標。該規(guī)定的基本精神與國際慣例基本相符,在較長一段時間內(nèi)對我國的馳名商標保護發(fā)揮了積極的、重要的作用。
2001年,為適應入世的需要,我國對《商標法》進行了重大修改,其中一項重要內(nèi)容就是將馳名商標的保護由部門規(guī)章的層次提升到國家法律和法規(guī)的層次。其后修改的《商標法實施條例》也增加了相應的內(nèi)容。2003年,為配合《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關于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工作的規(guī)定,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該規(guī)定是與《商標法》和《實施條例》配套的中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效力更強。
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
《商 標法》規(guī)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可以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商標主管機關依法行使商標注冊和管理的權 力,掌握著工商企業(yè)商標注冊和使用的情況,通曉商標法律,由商標主管機關認定馳名商標,具有權威性和公正性。根據(jù)國際通行的做法,法院在個案中可對馳名商 標作出認定。
“馳名”的稱號。
馳名商標的“雙軌認定”模式
我國在采取行政認定方式的同時采用司法認定途徑,認定馳名商標是人民法院實施審判職能的需要。賦予司法機關認定權與大多數(shù)國家的立法一致,符合國際慣例,如《TRIPS協(xié)議》中已明確要求締約方對知識產(chǎn)權的“確權行為”實行全面的司法審查。
但筆者認為,這種“雙軌認定”模 式并非指兩種認定方式并駕齊驅,而是應區(qū)分主次,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采取商標管理部門認定為主,法院認定為輔的方式。筆者建議,可由商標管理部門成立專門 的馳名商標認定機構,應當事人的申請、依職權開展認定和保護工作,并實行升降制,取消那些質量、信譽等大幅度下降的馳名商標的稱號,防止名牌效應一勞永 逸,打破馳名商標“金飯碗”,避免馳名商標終身制帶來的弊端。
文章標簽: 馳名商標
-
43類
大粥門
查看詳情 -
20類
寶瑞鳥 PEREOVO
查看詳情 -
16類
柔月
查看詳情 -
33類
醉無忌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