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9 09:32:00 瀏覽: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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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單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 號:粵高法[2000]25號
發(fā)布日期:2000-6-15
執(zhí)行日期:2000-6-15
一、管轄和受理
第一條 商標權屬糾紛案件,是指商標依法注冊后,注冊商標持有人與其他人就誰應當是真正的商標權人所發(fā)生的確權糾紛案件。這類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若該類糾紛是由于注冊商標持有人在注冊時違反商標法第八條規(guī)定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而引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第三人對商標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的轉讓行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轉讓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第三人事先已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已經(jīng)立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條 商標侵權糾紛,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一方當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方當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已立案,另一方當事人又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告知已受理投訴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僅就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而未對侵權糾紛進行處理的,人民法院對侵權之訴仍應受理。
第四條 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侵權行為實施地是指侵權產(chǎn)品生產(chǎn)地、海關扣押地、生產(chǎn)者直接銷售地(或其授權的代銷經(jīng)銷地)等。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是指已經(jīng)存在的具體損失所在地。其中,他人銷售侵權產(chǎn)品的地方,對侵權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者而言,可視為侵權行為結果地。
第五條 當事人一方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jīng)受理的,對同一商標相關的商標權屬和侵權糾紛提出的訴訟,人民法院仍應受理。如果有證據(jù)表明該商標屬于不得申請商標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中止審理,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后再恢復審理。
第六條 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提出侵權人已構成犯罪的,可告之其另行向有關部門投訴。對商標糾紛案件可繼續(xù)審理。
二、近似商標、類似商品的認定
第七條 近似商標的認定,以是否造成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作為主要判斷標準。對于文字商標,主要對比字形和字音的近似程度,而不是字義。對于圖形商標,主要是從整體觀察兩者的視覺效果,判定其相似程度;對于文字和圖形相結合的商標,可采取先局部再整體的方法,觀察文字和圖形何者處于顯要部位,消費者最易識別,確定兩者是否相似,再從整體觀察文字與圖形結合是否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
第八條 類似商品的認定,以是否造成消費者誤購為判斷標準。在確定不同商品是否類似時,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可以將《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表》中同一小類商品作為認定類似商品的參考。但不應作為依據(jù)。
?。?)考慮商品本身的特性,分析商品的物質材料、結構、形態(tài)、功能等。
?。?)考慮商品的生產(chǎn)或銷售方式,兩者的生產(chǎn)或銷售是否發(fā)生在同一類場所。
?。?)考慮商品的用途和人們的使用習慣,兩者是否作相似用途,在使用中是否會造成混淆。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認定
第九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26條的規(guī)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認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原則上應以書面合同為準。但是,雖未采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內(nèi)容無爭議或有其他證據(jù)足以認定合同內(nèi)容的,可以認定許可合同有效。
第十條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將未注冊的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如果被許可方對商標未注冊這一事實是明知的,簽約時并不存在欺詐行為,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該合同應確認為有效。但被許可人隨時享有終止權。被許可人向法院起訴請求終止合同的,應予準許。終止前的行為仍應確認為有效。審理時可依公平原則根據(jù)雙方履行的情況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將未在我國注冊但在他國已馳名的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合同所涉商標應依照《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予以保護,該類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確認為有效。是否馳名可根據(jù)該他國官方的評定或者該商標在國際上的注冊情況或知名程度作出認定。
第十二條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被許可人在產(chǎn)品上標注許可人的廠名、地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26條第2款的規(guī)定,該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
第十三條 依照《企業(yè)商標管理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企業(yè)以商標權投資,在有關投資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商標的投資方式、商標作價數(shù)額、使用商標的商品品種、時限及區(qū)域、商標收益分配、企業(yè)終止后商標的歸屬等內(nèi)容。若投資合同對商標的投資方式、作價數(shù)額、商標使用范圍等約定不明,事后又未達成協(xié)議的,投資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應確認為無效。投資合同無效,其中有關商標使用許可的條款也應無效。
在合資企業(yè)依法解散前,各股東就商標使用許可達成新協(xié)議的,該協(xié)議可確認為有效。
第十四條 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在獨占許可使用的區(qū)域內(nèi)就商標侵權行為提起訴訟,享有商標權人的訴訟權利和相應的實體權利。
四、商標權與商品名稱權、商品包裝裝潢權、商號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之間沖突的解決
第十五條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商品包裝裝潢使用,足以造成誤認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人以商品名稱或包裝裝潢是通用名稱或通用裝潢為由進行抗辯的,判斷是否為通用名稱或通用包裝裝潢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
?。?)以相關的一類商品為限;
(2)在雙方當事人使用以前,是否已被廣泛使用;
?。?)雙方當事人之間,誰使用在先;
?。?)注冊商標在消費者中的認知程度或市場占有狀況。
第十六條 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處理此類案件,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是否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2)商標已注冊和商號所屬企業(yè)名稱已登記;
?。?)商號或商標的知名度。即使用他人商號或以他人商號作商標是否搭了'便車';
?。?)港澳臺的知名企業(yè)未在大陸注冊,但因企業(yè)注冊實行地方登記制度,因此,其商號符合保護條件的,仍應依法保護。
第十七條 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發(fā)生沖突的,應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若商標公告日早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在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撤銷或者宣布無效前,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商標侵權案件先予處理。若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早于商標公告日,在商標被撤銷前,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對有關專利予以保護。
第十八條 商標權與著作權發(fā)生沖突的,應適用誠實信用和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一方當事人以商標注冊侵犯著作權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注冊不當申請,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前,可中止審理。但著作權先于商標注冊存在的證據(jù)充分的,則不應中止審理。
五、侵權判定
第十九條 商標侵權判定的基礎是商標的有效存在和其注冊范圍。但已被商標局確認為馳名商標的,應給予跨類保護。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8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列舉的行為,均屬商標侵權行為,應依此作為判斷依據(jù)。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8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所指的'明知'、'應知'可理解為包括下列情況:
?。?)更改、換掉經(jīng)銷商品上的商標而被當場查獲的;
?。?)同一違法事實受到處罰后重犯的;
(3)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
?。?)有意采取不正當進貨渠道,且價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5)在發(fā)票、帳目等會計憑證上弄虛作假的;
(6)專業(yè)公司大規(guī)模經(jīng)銷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或者商標侵權商品的;
(7)案發(fā)后轉移、銷毀物證,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其他可以認定當事人明知或應知的。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8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所指的'足以造成誤認'可理解為: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或者使消費者產(chǎn)生對當事人與注冊商標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系的錯誤認識。具體判定時,主要從被侵權商標本身的知名度、侵權人對被侵權商標的使用情況、普通消費者的判斷能力等予以分析。
第二十三條 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而被控侵權者,以實際使用在先為由進行抗辯的,在我國商標法以申請在先原則為單一原則情況下,該抗辯理由不成立,仍應確認為侵權。
第二十四條 將自有商標標注于他人名牌產(chǎn)品上進行推銷的,是不當利用他人高質素產(chǎn)品營造自己的商標聲譽,被視為反向假冒,可作侵犯商標權處理。
六、侵權責任
第二十五條 商標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有;
?。?)停止侵害;
?。?)賠償損失;
(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
前述第(3)、(4)項民事責任主要是用于侵權行為給商標權人造成了商譽損失,且這種損失是顯而易見的、持久的,不判令侵權人承擔此等責任不足以彌補權利人的精神損失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商標侵權行為的侵權期間計算。
侵權期間以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實際期間計算。商標侵權行為發(fā)生在距權利人起訴日兩年以前,并一直持續(xù)到起訴日,若權利人不能舉證證明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法定事由發(fā)生,當事人對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提出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侵權人以侵權行為的最早發(fā)生日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而作的非侵權抗辯,也不成立。
第二十七條 商標侵權案件的損失賠償額,人民法院可以按被侵權人所受的實際損失計算,也可以按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潤(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潤)計算,也可以參照已實際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的使用費確定。前述損失、利潤和使用許可費均無法確定的,或者侵權人未獲利或利潤為負數(shù),賠償額可以參照1998年8月20日法(1998)6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chǎn)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guī)定,在人民幣5000元至30萬元之間,根據(jù)實際侵權程度酌定。
第二十八條 損失賠償額以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的一次性支付的'入門費'等作為參照依據(jù)時,應注意將'入門費'等按約定的使用許可年限逐年分攤。
第二十九條 商標權受到不法侵害時,商標權人為查明侵權事實而收集證據(jù)及為制止侵權而進行訴訟所支付的調查費、律師費等,經(jīng)法院審查確認屬于合理支出的部分,人民法院可酌情判令侵權行為人予以賠償。
2000年6月15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文章標簽: 商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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