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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訴“姚明一代”商標侵權案 獲賠償100萬元大鯊魚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19 05:48:00  瀏覽:3780

姚明訴“姚明一代”二審宣判云鶴大鯊魚公司賠償姚明100萬元

  本報訊(記者馮勁松 通訊員程勇 陳群安 張芳)昨日,姚明訴武漢云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在省高院公開宣判,云鶴大鯊魚公司賠償姚明100萬元,其中包括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至此,一場耗時一年半的惡意侵權糾紛案畫上句號。

  昨日上午,上訴人姚明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訴人云鶴大鯊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場參加公開宣判,

  去年6月15日,市中院審理姚明訴云鶴大鯊魚公司侵權案,年底宣判,云鶴大鯊魚公司賠償姚明30萬元。12月31日,姚明不服一審判決,向省高院提出上訴,請求武漢云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并承擔二審訴訟費及維權費用。

  姚明認為大鯊魚公司擅自將姚明的姓名及包含其姓名的“姚明一代”產品作為商業(yè)標識使用,并在經營活動中將姚明的姓名、肖像進行商業(yè)性使用的侵權行為,對姚明聲譽造成極大損害,給姚明帶來巨大經濟損失,且云鶴大鯊魚公司嚴重惡意侵權,原審判決的30萬元賠償額畸低。

  省高院二審認為,未經權利人授權或許可,任何企業(yè)或個人不得擅自將他人姓名、肖像、簽名及其相關標識進行商業(yè)性使用。云鶴大鯊魚公司違反公認的商業(yè)道德,違背誠信原則,其行為不僅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應予立即和嚴厲制止。

  原審在酌定賠償經濟損失時,并未充分考慮云鶴大鯊魚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持續(xù)時間等因素,以及2010年3月姚明發(fā)布正式聲明之后,云鶴大鯊魚公司繼續(xù)侵權并放任侵權的主觀過錯程度。

  綜合以上因素,在侵權所得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確定由該公司賠償姚明100萬元。

  據(jù)悉,姚明作為國際知名的籃球運動員,是具有較高商業(yè)價值和市場號召力的公眾人物,該案亦是姚明在國內起訴體育用品商侵權的首例訴訟案件。

文章標簽:  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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