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91號——關于新版《專利登記簿副本》、《證明》和《專利說明書》三種證明文件有關啟用事宜的公告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1 08:17:00 瀏覽:3220
發(fā)文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文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91號
發(fā)布日期:2003-6-30
執(zhí)行日期:2003-6-30
為滿足當事人在經濟、法律活動中對專利相關證明文件的需要,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了新版《專利登記簿副本》、《證明》和《專利說明書》三種證明文件,現(xiàn)將有關啟用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版證明文件自2003年7月1日起啟用,自同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再使用原舊版證明文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003年6月30日(含當日)之前出具的各種舊版證明文件在2003年7月1日之后仍具有規(guī)定的效力,不予以更換。
二、《專利登記簿副本》是根據(jù)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置的專利登記簿制作的證明文件,用以記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的事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自專利申請被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人均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
《證明》用于證明國家知識產權局曾經頒發(fā)專利證書的事實,記載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fā)相關專利證書的時間以及所涉及專利的相關事項。由于專利證書丟失、專利權轉移或其他合法原因,專利權人(包含其專利權已經終止或者轉移的原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證明》。
《專利說明書》是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公告文本的副本,其主要包含已授權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有附圖的,還包含說明書附圖)。專利權人為到香港進行短期注冊的目的或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目的,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說明書》。
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辦理上述證明文件的單位或個人除必須滿足本公告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提交該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由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交當事人出具的委托書正本。
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辦理上述證明文件,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費用。
五、辦理上述證明文件的請求書應當遵循規(guī)范格式,用中文填寫。
六、辦理上述證明文件的請求書及費用可以面交或寄交至:北京市海淀區(qū)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綜合處(郵編100088)
七、三種證明文件新版式樣附后(略)。
國家知識產權局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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