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打造“品牌之都”戰(zhàn)略 力挺喬丹體育
來源:m.hkfhsc.com 發(fā)布時間:2014-06-18 01:34:00 瀏覽:2425
美國前籃球運動員Michael Jordan訴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姓名權一案歷時兩年有余,令誠信規(guī)范經(jīng)營的喬丹體育遭到極大傷害。盡管如此,公司對這場關乎企業(yè)生存的品牌保衛(wèi)戰(zhàn)仍然充滿信心。記者了解到,從目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裁定結果和國內(nèi)包括江平、吳漢東、郭明瑞等權威民法法律專家給出的意見來看,這場官司喬丹體育勝訴的希望較大。資料顯示,2000年前后,晉江市政府出臺了打造“品牌之都”的戰(zhàn)略,喬丹體育便是晉江模式下快速發(fā)展的企業(yè)代表之一。其前身為成立于1984年的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2000年更名為福建省喬丹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并開始使用“喬丹”中文及圖形商標;2009年,完成企業(yè)改制,整體變更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記者了解到,在喬丹體育最初選擇“喬丹”商標時,只是覺得簡單易記、朗朗上口并沒有太多的想法。但在其后來多年的使用中,公司先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廣告宣傳和市場推廣,已經(jīng)形成了自己獨有的企業(yè)商譽和品牌積淀,在此期間始終沒有收到任何人主張權利的通知。十多年來,喬丹體育不但從未使用Michael Jordan的姓名和形象用于商業(yè)推廣,而且特意向消費者強調兩者不存在任何關系。2008年起,更是在所有廣告宣傳中加上“民族品牌”的提示語,以避免消費者混淆和誤認。
基于這些事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于爭議商標的裁定書始終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記者看到的多份裁定均指出,本案爭議商標文字“喬丹QIAODAN”與申請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譯名“邁克爾·喬丹”存在一定區(qū)別,并且“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難以認定這一姓氏與申請人姓名之間存在當然的對應關系。同時,申請人及耐克公司在宣傳使用申請人姓名及形象時,使用的是“Michael Jordan”、“邁克爾·喬丹”的全名,以及與申請人具有一定標志性的飛身扣籃動作形象相關的標識。相較于被申請人喬丹體育對其商標的使用,從雙方使用的廣泛性、持續(xù)性、唯一對應性等方面綜合考慮,本案尚不能認定“喬丹”二字與申請人姓名之間的對應關系已強于被申請人。另外,對于申請人稱爭議商標存在誤導公眾,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等不良影響,商評委在認證后也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所指的誤導公眾、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等損害公共利益、破壞公眾秩序的形象的情形。所以,商評委綜合考慮認為,本案所以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自起訴以來,也引起了學術界的熱議,至今為止包括江平、王利明、吳漢東、楊立新、傅鼎生、黃武雙、郭明瑞、崔建遠、劉凱湘、張楚、馮曉青、楊明等十多位法學專家以及更多知識產(chǎn)權專家、律師紛紛發(fā)表言論,均指出Michael Jordan的起訴于法無據(jù)。
民法學界和知識產(chǎn)權界專家一致認為:喬丹體育在其企業(yè)字號、產(chǎn)品商標上使用中文“喬丹”的行為,沒有構建“喬丹”與Michael Jordan的唯一對應關系,原告對“喬丹”主張姓名權于法無據(jù)。“喬丹”商標在經(jīng)過多次異議、復審后獲得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認可,表明其使用具備合法性與正當性。故喬丹體育對于中文“喬丹”的使用不構成對美國公民Michael Jordan姓名權的侵犯。專家同時呼吁法院:喬丹體育不構成對原告Michael Jordan姓名權的侵害,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應給予駁回。專家給出的具體理由如下,一是從現(xiàn)行法律依據(jù)角度進行的分析,喬丹體育通過國家商標局合法注冊和使用“喬丹”文字和圖形商標不存在任何一種“盜用”或者“假冒”的行為,不符合任何一項侵犯姓名權的構成要件。“喬丹”文字和圖形商標既不會產(chǎn)生與原告的人格混同,導致受眾的誤認或者混淆,更不存在有害于他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后果。故而,原告主張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既無事實依據(jù),亦無法律依據(jù);二是從姓名權客體角度進行分析,“喬丹”一詞作為有“姓”而無“名”的慣常翻譯,不具有姓名權客體的完整性與特定性,因此不能認定中文“喬丹”指稱的就是Michael Jordan本人,其不滿足姓名權保護客體的要件。姓名權應當是“姓”與“名”的完整結合,單獨的“姓”或者“名”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姓名權,也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客體;三是從姓名權商業(yè)化使用角度進行分析,喬丹體育侵害Michael Jordan本人的姓名權及其商業(yè)化使用,既沒有證據(jù)支撐,更沒有理論依據(jù);四是從“喬丹”與Michael Jordan之間的唯一對應性關系角度進行分析,“喬丹”商標及圖形具有很好的市場辨識度,其與Michael Jordan不存在單一對應和固定聯(lián)系,不構成對姓名權的侵害。
基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和法學界專家的意見可以清楚發(fā)現(xiàn),本案在法理層面并無新意,且喬丹體育的勝訴可能極大。記者了解到,此案審理已久,如果近期判決喬丹體育方面勝訴,那其停滯已久的IPO事宜將重返正軌,這不僅對公司,對整個晉江體育產(chǎn)業(yè)的發(fā)展都將起到較大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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