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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商標申請人與代理人系親屬的,可視為惡意串通搶注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7-01-16 06:58:00  瀏覽:3609

原標題:最高法:商標申請人與代理人系親屬的,可視為惡意串通搶注

惡意搶注商標行為或將得到更嚴密的規(guī)制。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明確了商標申請人與代理人存在親屬等特定身份關系的,可以推定為惡意串通注冊行為。

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是指當事人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駁回復審、商標不予注冊復審、商標撤銷復審、商標無效宣告及無效宣告復審等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

近年來,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數量增長迅速,尤以近兩年為甚。據最高法統(tǒng)計,此類案件自2001年商標法修正后納入人民法院司法審查范圍,從2002年到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共審結商標授權確權行政一審案件2624件,而2013年的年受案量達到2161件,2014年則增至7951件。

與此同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年受理一審案件7545件,其中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5501件,約占73%。

值得關注的是,在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惡意搶注商標行為有違商標注冊的基本原則。

澎湃新聞注意到,早在2013年,新修訂的《商標法》第七條明確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另據《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不過,在實踐中,有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與其有密切關系的其他主體,比如近親屬,或者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yè)等來搶注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宋曉明表示,如果這一情形不能按照上述條款加以規(guī)制,將導致該條款極易被規(guī)避,明顯與誠實信用原則不符。

為此,《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三款明確指出,商標申請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間存在親屬關系等特定身份關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標注冊行為系與該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串通,人民法院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

此外,《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范圍,一般應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確定。原告訴訟中未提出主張,但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認定存在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在各方當事人陳述意見后,可以對相關事由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

不過,人民法院無法在行政訴訟中直接認定商標的效力,只能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做裁決可能會再次提起行政訴訟,導致循環(huán)訴訟的出現,影響授權確權效率?!彼螘悦髡f。

基于此,《規(guī)定》第三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對于相關事實和法律適用已作出明確認定,當事人對于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該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上述規(guī)定將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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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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