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窺中美“喬丹”姓名權與商標權之爭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2-04-05 08:51:00 瀏覽:1728
世界級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日前向中國的法院對中國運動服飾生產商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侵害姓名權的民事訴訟,已經被中國的法院受理。鑒于這是一場跨越太平洋的民事訴訟,鑒于喬丹本人在中美球迷中的巨大影響,鑒于該案的審理結果將對姚明、林書豪等體育明星的姓名已經或者將要被無償搶注為他人注冊商標的商標設計模式的合法性與可持續(xù)性產生重大影響,鑒于喬丹公司是一家擬上市公司,而擬上市公司背后又牽涉到控制股東、管理層和潛在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這場民事訴訟注定會引起中外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由于法院尚未開庭、尚未查清本案基本事實,因此在此時簡單預測誰勝誰負顯然不負責任。但是,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抑或各自的代理人都要共同面臨一些基本的法律與事實問題。
首先,姓名權與企業(yè)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孰高孰低?名人的姓名權與企業(yè)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都是依法應予以保護的民事權利,二者并行不悖,并無高低貴賤之別。實際上,不僅是名人,非著名人士的姓名權也受法律保護。不僅中國公民的姓名權受法律保護,外國公民的姓名權也受法律保護。當然,喬丹公司可能會辯稱:中國法律保護原告的英文姓名Michael Jordan,但不保護原告的中文姓名“喬丹”。此外,企業(yè)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不管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應依法獲得保護。
其次,企業(yè)自由設計文字商標的想象力和創(chuàng)造力是否應受保護?依據我國法律,企業(yè)設計的文字商標原則上可以是自由選取的任何文字或貌似姓名的文字,甚至是企業(yè)老板自己的真名實姓。在歐美國家,企業(yè)創(chuàng)始人往往將自己的姓名命名為公司的名稱,美國的福特公司、沃爾瑪公司等都是這樣。奇怪的是,我國企業(yè)家很少以自己的姓名作為公司的商號和文字商標。從理論上說,企業(yè)完全可以選取與自己無關的第三人姓名作為商標。實際上,重名重姓的人很多。企業(yè)要找一個與自己無關的、名不見經傳的人、知名度比自己低的人的名字作為注冊商標,既不會受到商標局的阻撓,也不會招致非著名人士的訴訟。問題在于,某些企業(yè)家不愿這樣矮化自己,更不愿意等待多年腳踏實地生產或提供質優(yōu)價廉的商品或服務而提升品牌價值。當然,這并不意味著非著名人士的姓名權不重要,只是由于非著名人士很難證明與自己重名的企業(yè)注冊商標會被普通社會公眾輕而易舉地特定化到自己頭上,更難證明自己身份的獨特性給商標注冊企業(yè)帶來了巨大經濟效益。
其三,企業(yè)可否借用名人姓名作為與名人職業(yè)或者身份相關的產業(yè)的文字商標?回答是肯定的。名牌和名人的眼球效應婦孺皆知。因此,企業(yè)愿意傍名人,希望通過名人效應吸引消費者眼球,有動力用名人的知名度提高自己及其產品的競爭勢力。名人也往往樂意通過形象代言委托合同、姓名權使用協議授權、股權投資等方式兌現自己的品牌價值。如果企業(yè)與名人基于平等互利原則達成合作協議,法律亦不禁止。核心問題是,任何人不得未經車主同意,就強行免費搭車。因此,企業(yè)在選取董事長、總經理或者控制股東之外的他人,尤其是與企業(yè)產品相關領域的名人姓名作為注冊商標時要遵循誠實信用和互利共贏原則,不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包括他人的姓名權),不得誤導廣大消費者相信或者聯想到該企業(yè)與名人的利益關聯。世界上沒有無邊界的自由,沒有不受法律約束的權利。商標注冊人要學會尊重他人權利和盛譽背后的辛勤勞動,避免濫用商標設計自由。
其四,我國現行立法是否存在漏洞,無法規(guī)制無償搶注名人姓名作為注冊商標的行為?無償搶注名人姓名作為注冊商標的行為從本質上看是一種不勞而獲的機會主義、投機主義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要求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作為民事活動的商標活動當然也應恪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商標法第9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第31條禁止申請商標注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以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此處的“在先權利”既包括注冊商標專用權,也包括姓名權在內。實踐中,一些企業(yè)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案件已經出現多起,但是企業(yè)惡意搶注他人姓名作為注冊商標的案件近年來也成為一種值得關注的新動向。
其五,原告喬丹應當承擔哪些舉證責任?邁克爾·喬丹要想贏得姓名權訴訟,一定要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證明被告存在侵權事實、侵權過錯與侵權后果。作為被告的喬丹體育用品公司可以選擇以守為攻的策略。因此,決定訴訟勝敗的關鍵在于普通消費者(包括潛在消費者)是否看到被告喬丹體育用品公司的注冊商標就聯想到該公司與原告邁克爾·喬丹的利益關聯。而要證明這一點并不困難,法院和原被告雙方可以對被告公司的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做抽樣調查。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本案雖涉及世界級的體育名人和國內的擬上市公司,且會引起中美兩國社會公眾對中國法律體系和司法公信力的高度關注,但裁判難度并不大。筆者相信受案法院定能在法定審限內公平高效地審結此案,并按照辨法析理、勝敗皆明的裁判規(guī)則,取得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并經得起法律的檢驗、社會的檢驗和歷史的檢驗。當然,筆者也衷心希望美國喬丹與中國喬丹公司在進入訴訟程序后,能夠在法院的主持下,本著妥協、雙贏、共享的精神,找到雙方利益的共同匯集點,化干戈為玉帛,從對抗走向合作,從沖突走向和諧。
(劉俊海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教授)
(本文來源:光明網 )文章標簽: 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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