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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這起商標案喬丹總是輸?告到最高法的飛人該如何討說法?

來源:尚標采編    發(fā)布時間:2016-04-28 03:26:00  瀏覽:1402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開開庭合并審理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

記者采訪了多位法律界人士,對本案的一些焦點問題進行了解讀。

  “喬丹”=“邁克爾·喬丹”?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xié)會分會版權委員會主席、“梅花烙”訴“宮鎖連城”著作維權案瓊瑤代理律師王軍表示,喬丹嚴格意義上說只是姓,全名是邁克爾·喬丹,喬丹相當于張、王、李、趙,如果這樣理解喬丹不構成姓名的唯一指向性。

長期關注此案的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寧認為,姓名權的客體不單是姓和名,也包括其他身份識別標志。

雖然喬丹只是美國一個普通姓氏,但大多數(shù)人看到這兩個字,都會想到那位籃球明星,這就是姓名的真實內涵,即身份標識。

雖然第三人指出“喬丹”也可指代其他人,但一般公眾很難想到其他人。邁克爾·喬丹對于中文名“喬丹”使用的認可,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喬丹”就是其姓名的主張。

即使沒有其本人的使用和認可,也不能說“喬丹”就一定不是邁克爾·喬丹的姓名,還是要以其是否與“喬丹”存在一一對應關系為判斷標準。

  喬丹體育logo和喬丹圖片十分吻合。

北京法大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韋新舉介紹說,姓名權包括公民享有、決定、使用和改變姓名的權利。姓名權保護限于一定區(qū)域內,在該域內具有一定知名度,才有可能產生姓名與商標的聯(lián)系和誤認的問題。

公民姓名一般以戶籍簿或身份證記載為準,但外國人的中文名字如何確定,確實是個問題。

韋新舉認為,邁克爾·喬丹在的知名度是重要的事實問題。如果邁克爾·喬丹沒有主動使用過“喬丹”,如何主張并證明“喬丹”就是其中文名字?

他本人需要通過科學客觀的方法舉證證明“喬丹”這兩個字在具有一定知名度。

  爭議商標是否侵權?

韋新舉、劉寧等專家認為,喬丹體育當初注冊喬丹文字和拼音商標,以及后續(xù)的一系列注冊行為的市場意圖比較明顯,希望搭邁克爾·喬丹在體育尤其是籃球領域知名度的順風車。

喬丹體育不僅注冊了“喬丹”商標,還全方位注冊了與喬丹有關的身份標識如23號、公牛、上籃動作、棒球形象等若干商標,甚至包括喬丹兩個兒子的姓名。這些所謂的防御性注冊直接將其與邁克爾·喬丹聯(lián)系起來,可能對其不利。

在王軍看來,案件焦點在于喬丹這兩個字是否存在“在先權利”。

“申請人喬丹方面對于權利主張主要從姓名權出發(fā),訴訟策略有待商榷。原審判決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因為喬丹兩個字并不能構成原告一方完整的姓名權。喬丹本人和耐克公司應及早在進行關聯(lián)商標申請與注冊,維權基礎會扎實很多?;驈?#8216;不正當競爭’等角度進行訴訟考慮,效果可能會更好。”

劉寧介紹說,根據(jù)2001年《商標法》第31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這應當包括一般的民事權利,比如肖像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商號權等,姓名權也應該是其應有之義。

韋新舉認為,被申請人在注冊商標時,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還沒有出臺,保護的在先權利當時沒明確包括姓名權,從這點上說不是知法犯法。

解決爭議商標是不是損害在先姓名權這個問題的前提,是要解決邁克爾·喬丹姓名權的客體和法律依據(jù)問題。

喬丹兩個字如果認定是邁克爾·喬丹的中文名字,使用“喬丹”作為注冊商標會使公眾誤解為邁克爾·喬丹,那么就存在侵犯姓名權的問題了。

韋新舉說,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看到“喬丹”這樣的商標,會不會產生與邁克爾·喬丹的關聯(lián)聯(lián)想,會不會誤導消費者?這不單單是姓名權問題,還有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

王軍認為,從邁克爾·喬丹在體育產業(yè)的巨大影響力的角度來講,以“喬丹”兩個字作為品牌的確可能讓公眾產生消費聯(lián)想,造成對產品來源以及產品與邁克爾·喬丹的關聯(lián)性的混淆誤認。

“法律有與時俱進的過程。當年喬丹體育進行商標注冊的時候,工商機構并不需要審查喬丹兩字是否侵犯了姓名權?,F(xiàn)在特定的名人品牌具有極強商業(yè)附加值,需要更多地從是否會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誤認的角度進行考量。”王軍說。

因為官司,“飛人”喬丹已經給這個預計發(fā)行股數(shù)1.13億股,融資10.64億元的“名牌產品”蓋了一個結結實實的大帽。

商標“喬丹”會不會被撤銷?

王軍認為,不能孤立地來看此案,在現(xiàn)在的商業(yè)環(huán)境下,它具有一定典型性。近兩年,發(fā)生了與姚明、莫言等名人姓名有關的商標侵權案,最終司法或商標行政機構均撤銷或駁回了涉及侵權的商標注冊。

據(jù)劉寧介紹,根據(jù)2001年《商標法》第31條規(guī)定,如果在先權利人認為商標注冊侵犯其在先權利的,應當在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起撤銷申請。

如果超過5年,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不予支持,這就是商標法規(guī)定的相對理由撤銷。

劉寧解釋說,如果在先權利人怠于行使撤銷權,在后商標注冊人基于信賴利益,有理由相信自己的注冊和使用行為是合法的,可能會投入大量的廣告、宣傳或者擴大生產規(guī)模。

此時如果撤銷該注冊商標,就會嚴重損害商標注冊使用人的商業(yè)利益,從法律上就對在先權利人撤銷權的行使進行了適當?shù)南拗啤?/p>

劉寧認為,喬丹體育的經營狀況、規(guī)模、所獲得的榮譽對是否侵犯在先權利的定性不會產生影響。但法院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時,還需要考慮這些因素的。

一方面,喬丹體育在最初申請商標注冊時確實可能存在打擦邊球的意圖,希望在企業(yè)初創(chuàng)時借用名人打開市場;

另一方面,在先權利人在商標注冊后5年之內也沒有及時申請撤銷,客觀上喬丹體育經過二十多年的經營積累,在市場上創(chuàng)造了相當?shù)氖袌龇蓊~和競爭優(yōu)勢。

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一二審法院可能正是考慮到相關公眾可以區(qū)別不同的商品提供者,以及維護現(xiàn)有的市場利益格局,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做出裁決的。

文章標簽:  喬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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