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裕早先生委托我公司商標撤三答辯成功
來源:尚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06-28 05:47:00 瀏覽:2308
關于第8877205號“GGRAMMY”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商標撤三字[2015]第Y008293號國家錄制藝術與科學院有限公司:
鄭裕早:
國家錄制藝術與科學院有限公司依據(jù)《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適用為由,委托的近(北京)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2月25日向我局申請撤銷鄭裕早第8877205號第25類“GGRAMMY”商標在“服裝”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經(jīng)審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鄭裕早在收到我局通知起2個月內向我局提交其在2012年02月25日至2015年02月24日期間使用該商標的證據(jù)材料。
鄭裕早委托北京商標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內向我局提交了相關證據(jù)材料。我局經(jīng)審查認為,鄭裕早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jù)有效,國家錄制藝術與科學院有限公司申請撤銷理由不能成立。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駁回國家錄制藝術與科學院有限公司的撤銷申請,第8877205號第25類“GGRAMMY”注冊商標不予撤銷。
根據(jù)《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的固定,撤銷申請人國家錄制藝術與科學院有限公司如對我局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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