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商標?還是另有涵義?“吉尼斯”引激辯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布時間:2016-07-27 02:14:00 瀏覽:1122
原標題:“吉尼斯”是商標還是終極目標引激辯
“奇瑞艾瑞澤挑戰(zhàn)吉尼斯中國巡演”引發(fā)“吉尼斯”是注冊商標還是目標之爭。吉尼斯世界紀錄有限公司認為,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奇瑞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舉辦上述商業(yè)巡演活動時,未經其許可大量使用“吉尼斯”及“GUINNESS”標識,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要求奇瑞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今天,該案在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吉尼斯公司及奇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未到庭。在法庭上,雙方代理律師就奇瑞公司是否組織了涉案巡演活動以及奇瑞公司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等焦點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焦點一:
奇瑞是否是涉案巡演活動組織者
吉尼斯公司訴稱,奇瑞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GUINNESS”“吉尼斯”商標在包括佛山在內的至少21個城市,組織了26場“我是吉尼斯——挑戰(zhàn)吉尼斯中國巡演”活動,上述活動用于商業(yè)性的挑戰(zhàn)世界紀錄的競賽活動和表演活動,與吉尼斯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領域相同,侵犯了該公司商標專用權。
“奇瑞公司官方網站及其合作媒體均對涉案活動進行了介紹、宣傳,網絡截圖等證據充分表明,奇瑞公司是涉案活動的主要組織者和受益人。”吉尼斯公司的代理律師在庭上提出。
奇瑞公司應訴表示,吉尼斯公司的指控無事實依據。“吉尼斯公司負有舉證證明涉案巡演活動是由奇瑞公司組織實施的義務,但在本案當中,吉尼斯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證據證明該事實;另外,奇瑞公司提供的證據證實涉案巡演活動是由某策劃及會展公司組織實施,與奇瑞公司并無實際關聯。”奇瑞公司的代理律師說,因此無論涉案巡演活動是否構成侵權均與奇瑞公司無關。
焦點二:
“吉尼斯”是商標還是另有涵義
吉尼斯公司表示,奇瑞公司在其報道中聲稱“曾經,奇瑞為中國屢創(chuàng)吉尼斯世界紀錄!今天,全新艾瑞澤7以至真實力,再一次挑戰(zhàn)世界!”可見,奇瑞公司知曉吉尼斯公司的商標及商業(yè)價值,也體現了涉案巡演同以往吉尼斯公司開展或授權開展的挑戰(zhàn)性活動性質相同,從使用方式、使用目的、使用效果上說,奇瑞公司對吉尼斯公司注冊商標的使用為商標性使用。
奇瑞公司回應稱,即使涉案巡演活動使用了“吉尼斯”等詞語進行商標性質使用,也不構成商標侵權。
“‘吉尼斯’,在我國早已被作為‘世界之最’或‘紀錄’的代名詞而被廣泛認知和普遍使用,涉案巡演活動中的‘挑戰(zhàn)吉尼斯’等,是取其‘世界之最’‘紀錄’之含義,并非將‘吉尼斯’等作為區(qū)別服務來源的商標進行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奇瑞公司的代理律師說。
吉尼斯公司回應表示,涉案商標具有極強的顯著性,權威詞典及網絡詞條對涉案商標的解釋均指向吉尼斯公司。“奇瑞公司作為大型公司且明知‘吉尼斯GUINNESS’是吉尼斯公司的注冊商標,需要經許可才能使用的情況下,其應對涉案商標有更高的規(guī)避義務。“如果是僅僅想說明其組織的是挑戰(zhàn)紀錄的活動,其完全無必要使用涉案商標。”吉尼斯公司的代理律師認為。
奇瑞公司則否認自己存在將“吉尼斯”等詞語作為商標使用的主觀意圖。“涉案巡演活動的核心目的在于展示車輛性能。因此,無論是活動現場還是活動的有關信息,均是以最突出、最醒目、最頻繁的形式標示‘奇瑞’品牌和相關商標。”奇瑞公司的代理律師強調,公眾看到相關信息后,會非常自然地想到活動與奇瑞汽車有關。
“何況吉尼斯公司的業(yè)務范圍主要是圖書出版和紀錄認證,并不包括組織比賽、表演等,在組織比賽、表演等領域,吉尼斯公司并無知名度,相關公眾也不會因為表演、比賽活動而想到吉尼斯公司。”該代理律師最后說。
該案未當庭宣判,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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