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茅”市場再陷混亂調查:茅臺坐擁商標60年不啟用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2-12-20 01:19:00 瀏覽:2821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曹晟源 發(fā)自貴陽又臨年底旺季,貴州小飛酒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飛酒業(yè))總經理呂小飛,正忙著與周邊省份的商家洽談鋪貨事宜,在其辦公室擺放最多的樣品還是公司主打的各種年份“小飛賴茅”。
其實,小飛賴茅與賴氏家族、茅臺,沒有半毛錢關系。對于“打擦邊球”的評論,呂小飛并不認同。他說,我們只是沾了"賴茅"的光而已。
沾“賴茅”光的何止小飛酒業(yè),在茅臺鎮(zhèn)、仁懷市、貴陽市、甚至全國各地,眾多中小白酒企業(yè)正在享用著“賴茅”的酒香,這已是“賴茅”市場60年來第二度混亂。
“賴茅”品牌的最終歸屬目前尚無定論,但其背后牽涉幾十億規(guī)模的市場利益卻讓人欲罷不能?;鞈?zhàn)幾時休?《每日經濟新聞》近日展開了調查。
記者發(fā)現,“賴茅”魚龍混雜、泛濫成災,皆因商標歸屬不明。而商標歸屬不明,又與茅臺1953年獲得“賴茅”商標之后,在距今的近60年里,沒有將其投入使用有關。
近日,“賴茅”商標的官司,在政府的調解下又出現了轉機……
從起訴到政府介入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曾經獲悉,因貴州賴世家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賴世家酒業(yè))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評委 (以下簡稱商評委)“賴茅”商標歸屬茅臺的裁定結果,起訴商評委一案,目前已經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受理。
2012年7月30日,商評委就“賴茅”商標的問題作出了商評委字[2012]第33395號《關于第4570381號“賴茅”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以下簡稱《裁定書》),這份文件最終對茅臺此前申請的存有異議的 “賴茅”商標核準注冊。
顯然賴世家酒業(yè)對于這樣一個結果并不滿意,在8月19日收到該《裁定書》之后,因不服上述《裁定書》,將商評委起訴到了北京一中院。
據賴世家酒業(yè)方面透露,該案件將主要針對兩個焦點問題:新中國成立之后被異議商標“賴茅”商標權的歸屬問題;茅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賴茅”,是否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情形。
商評委在《裁定書》中指出,判定新中國成立之后“賴茅”商標權歸屬,“既要考慮歷史同時也要兼顧現實,既不能脫離本案的歷史狀況,也不能忽視現實情況”。新中國成立之后,恒興酒廠的全部資產折價劃歸茅臺,“賴茅”商標作為恒興酒廠資產的組成部分,隨全部資產折價劃歸茅臺,“其產權明晰”。
在賴世家酒業(yè)董事長賴世豪眼中,商評委并沒有依據自己給出的相關證據進行判定,并且“無權對未注冊商標的權屬問題進行認定”。
對于第二個焦點問題,商評委在《裁定書》中指出,自1988年12月茅臺在酒商品上提出“賴茅”商標的注冊申請。期間經過續(xù)展,至2005年3月“賴茅”商標被撤銷止,“近二十年的時間貴州茅臺酒廠一直被作為"賴茅"商標申請人及注冊人為公眾所認知。”
“(茅臺)自1953年至今近60年,都未將該商標("賴茅")投入使用,即使在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之后其仍未使用。”在行政起訴狀中,賴世家酒業(yè)這樣描述到,“既然市場流通領域沒有出現茅臺生產經營的賴茅酒商品,相關公眾就無從認知茅臺是該商標的權利人”。
同時,商評委還指出,即使茅臺“在申請注冊"賴茅"商標之后并未使用該商標,但是鑒于貴州茅臺酒廠一直享有"賴茅"商標專用權,其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賴茅"商標。”
賴世豪指出,近60年都沒有使用“賴茅”商標,在他看來茅臺注冊“賴茅”商標,不是為了自己合法使用,而是禁止包括賴世家酒業(yè)在內的其他同行使用。
本以為會在近期開庭審理的案子卻峰回路轉。“我們將會在近期撤訴。”關于上述案件的發(fā)展情況,賴世豪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因為目前貴州省相關部門已經介入調解這件事情”。
但賴世豪并沒有透露和相關部門的溝通情況,也未透露今后將與茅臺達成什么樣的初步意向,對“賴茅”商標未來的使用情況也是三緘其口,只是反復強調“一切聽從政府安排”。
第二次“賴茅”商標戰(zhàn)爭
貴陽三橋綜合批發(fā)市場,貴陽市內最大、配置最齊全的超市商品采購配貨中心,這里成為當地小作坊白酒的天堂,與“茅臺”和“賴茅”沾邊的產品隨處可見。
記者走進一家門店表示想購買賴茅酒,店家便指著種類紛繁的賴茅酒產品向記者介紹不同價位的產品。幾家鋪面了解下來,打著“賴茅”名頭的產品價格,大部分每瓶在30元至100元之間,還不乏每瓶9元的。
“9元錢一瓶的"賴茅"?我們酒廠光是加工包裝都不止這個價格,還要算上人工、生產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成本。”貴州賴永初酒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賴永初酒業(yè))相關負責人不可思議地表示。
“賴茅”商標之亂在業(yè)內已是有目共睹,實際上目前“賴茅”商標的混亂局面已經是第二次了,而第一次的混亂還要追溯到1988年。
1988年12月29日,茅臺首次在酒商品上提出 “賴茅”、“王茅”、“華茅”商標的注冊申請。其中“王茅”和“華茅”的商標在1989年10月30日獲準注冊,而“賴茅”商標卻因貴州省懷仁縣賴氏酒廠(賴世家酒業(yè)前身)對其提出異議而未能獲得授權。
1996年6月27日,經過了異議以及異議復審,國家商評委以商評字(1996)第1480號終裁認定“賴茅”商標于新中國成立之后已折價劃歸茅臺所有,并且產權關系明晰,同時核準“賴茅”商標的注冊,注冊號為627426號。
正是在1988年至1996年這個“賴茅”歸屬并不明晰的空窗期間,茅臺和相關主管單位也無法對 “賴茅”商標進行有效的監(jiān)管,一時之間出現了以賴氏酒廠、賴永初酒業(yè)為主的許多自稱是“賴茅”嫡傳的廠家。而在賴氏酒廠將市場逐漸做大之后,包括貴州省內乃至全國范圍內的中小白酒企業(yè)都紛紛殺入,造成了“賴茅”商標的第一次亂象的出現。
隨后,1998年7月3日,商標局在《關于茅臺注冊商標問題的批復》中,明確批復“賴茅”商標是茅臺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賴茅”使用混亂的情況也開始好轉并且得到遏制。
雖然茅臺得到了“賴茅”的商標,但是賴家的后人顯然并不認同這樣的結果,幾年后他們找到了破綻。
2003年7月3日,深圳市賴永初酒業(yè)經銷有限公司以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為由,申請撤銷茅臺獲準注冊的第627426號“賴茅”商標。2005年3月16日,商標局以茅臺酒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第627426號“賴茅”商標為由撤銷該商標注冊。
有意思的是,從1953年貴州省懷仁縣人民政府通過贖買、沒收、接管等方式將仁懷茅臺鎮(zhèn) “成義酒坊”、“榮和酒坊”、“恒興酒廠”三家私營釀酒燒坊,收歸國有并在此基礎上成立貴州茅臺酒廠至今,都未能見到“賴茅”商標投入市場使用。
但是,沒有生產過賴茅酒產品的茅臺,并不愿意輕易將“賴茅”商標拱手相讓。
2005年3月29日,茅臺在酒(飲料)等商品上提出第4570381號 “賴茅”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經審查予以初步審定公告。而茅臺和賴家后人爭奪“賴茅”商標的二次戰(zhàn)爭由此拉開,公開資料顯示 “申請人賴世家公司以及賴永初酒業(yè)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
第二次“賴茅”商標的混亂也是始于2005年,至今“賴茅”商標爭奪尚未塵埃落定,全國各地不少企業(yè)也紛紛想趁此機會分一杯羹
文章標簽: 茅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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