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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近似性判斷的原則簡介

來源:IPRdaily    發(fā)布時間:2016-02-29 06:08:00  瀏覽:218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對于商標的近似性判定原則進行了規(guī)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1)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原則這里涉及到相關公眾和一般注意力兩個問題。

首先,商標法所稱的相關公眾,既不是相關商標的設計專家或者商標主管部門,也不是相關商品的制造商或者商品主管部門,而是被控侵權商標與原告注冊商標下的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的普通消費者或者一般經(jīng)營者。北京市高院認為在確定相關公眾時,應當考慮商品性質(zhì)、種類、價格等因素對其范圍及其注意程度的

影響。AIPPI(國際保護知識產(chǎn)權協(xié)會)認為混淆的可能應由相關公眾中一個具有普通智力、注意力及接受力的人來判定。一般注意力是指,進行識別之前,他們沒有刻意地進行準備識別之時,也沒有刻意地給予關注,而只是在日常的消費活動或者經(jīng)營活動中,按照常規(guī)的方式,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作出一般性判斷,進而決定對于近似商標下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或者服務取舍其一。

(2)整體比對及主要部分比對相結(jié)合的原則

整體對比是基礎,一般對比都是基于兩個商標整體進行,不能將商標分割成多個部分,以其中一個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認定近似;但同時又要考慮商標的主要部分或者說顯著部分,如果兩個商標的顯著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也應當認定構(gòu)成近似商標。

(3)隔離比對的原則

隔離比對是指將要進行近似判定的商標放置于不同的時間和不同的地點進行觀察比較,而不是將兩對商標放在一起進行比較。這種比較包括兩個方面,一足時間上的間隔,一是地點上的間隔。隔時是因為消費者對商標的記憶有一個隨時間而消退的過程,隔離時間太短,如今天識別前兩天遇到的商標,由于記憶處于新鮮期,一般不易發(fā)生混淆,隔離時間太長任何再確切的記憶也會變得模糊,從而喪失比對的意義。隔地是指應將近似比對的商標放在不同的地方進行比較,而不是放在同一個地方由消費者觀察,否則這等于是對商標使用人的苛求,即使是再微不足道的差別,在這種情況下也可能被辨別出來。

(4)以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為考量因素

作為考量因素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如何與近似的基本判斷原則結(jié)合考慮,就這個問題,孔祥俊在其著作中有具體的舉例。從法律意義上,商標近似至少有三種情況:

一是比對的兩個商標均不具有太高的知名度,對此通常按照音、形、義等自然因素進行整體的對比,這種近似更接近事實上的近似;

二是比對的兩個商標局有旗鼓相當?shù)妮^高知名度。且通常都具有深厚的使用背景(如中青旅的CYTS與國旅的CITS商標),構(gòu)成近似的比對就不限于自然因素,而考慮其實際使用背景等深度的因素;

三是比對商標的知名度相差懸殊,此時通常采取比較主要部分決定其近似性,而不采取整體比對。

文章標簽:  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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