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想加“國”字難過法律門檻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2-08-07 00:56:00 瀏覽:1986
[提要]近日,國家商標局發(fā)布的初審公告顯示,貴州茅臺申請的“國酒茅臺”商標通過了商標局初步審查。盡管帶有“國”字頭和“中國”字樣在商標申請及使用上受到嚴格限制,但長期以來,眾多企業(yè)卻熱衷于以“國”字頭和“中國”等宣傳用語來提升品牌形象。加強“國字頭”商標和商號的審批和管理,是政府規(guī)范企業(yè)市場行為的正確選擇。近日,國家商標局發(fā)布的初審公告顯示,貴州茅臺申請的“國酒茅臺”商標通過了商標局初步審查。該消息一披露,立即引起了白酒行業(yè)的強烈反應,一波涉及“國酒”的輿論戰(zhàn)可能即將開打,成為近年來酒行業(yè)的最大商標案例。
事實上,從2001年開始,貴州茅臺已連續(xù)10次向國家工商總局申請注冊“國酒茅臺”商標,但都被以該商標有夸大宣傳性質、作為商標注冊具有不良社會影響為由直接予以駁回。但是,茅臺繼續(xù)毫無顧忌地宣傳和使用這個被駁回的無效商標。
雖說在消費者眼中,帶有“國”字頭和“中國”字樣的商標以及“××專供”的產品往往被賦予了“高品質”的光環(huán),但這些字眼的使用,因為有悖于商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受到嚴格的限制。中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七)項規(guī)定,“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早在2010年7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明確規(guī)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按照商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含有“中國”字樣的商標申請,申請商標和申請人需要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設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經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二是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yè)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致,簡稱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三是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系。四是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應與核定的經營范圍相一致。
從法律角度來看,茅臺使用未經獲批的“國酒茅臺”涉嫌違反《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guī)。而茅臺將“國酒茅臺”作為企業(yè)商號,也有悖于《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
盡管帶有“國”字頭和“中國”字樣在商標申請及使用上受到嚴格限制,但長期以來,眾多企業(yè)卻熱衷于以“國”字頭和“中國”等宣傳用語來提升品牌形象。加強“國字頭”商標和商號的審批和管理,是政府規(guī)范企業(yè)市場行為的正確選擇。
文章標簽: 茅臺
-
43類
大粥門
查看詳情 -
20類
寶瑞鳥 PEREOVO
查看詳情 -
16類
柔月
查看詳情 -
33類
醉無忌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