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語申請注冊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
來源:尚標 發(fā)布時間:2019-01-02 06:03:00 瀏覽:3350
廣告語申請注冊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相關公眾容易將第20689817號“我要學習去”商標(下稱訴爭商標)作為廣告語識別,不具備顯著特征,而且快步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jīng)過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獲得了顯著特征。據(jù)此,法院終審駁回了快步公司的上訴,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訴爭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的復審決定得以維持。
據(jù)了解,快步公司于2013年10月注冊成立,旗下有“我要學習去”“快學幫”和“愛青苗”三大品牌。2016年7月,快步公司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培訓、教育、學校(教育)、輔導(培訓)等第41類服務上。
國“潘多拉”商標持有者告上法庭提起訴訟 目前案件已受理
在起訴書中,丹麥潘多拉稱,在1999年就根據(jù)《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在原屬國申請在第14類商品上注冊“pandora”商標,并申請指定的領土延伸保護。
隨后,2008年3月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正式注冊了中文“潘多拉”的商標,使用商品為第14類貴金屬商標。并于2010年通過分銷商的模式從香港逐步進入內(nèi)地市場,15年正式于上海成立潘多拉上海珠寶有限公司,宣布進入市場。
丹麥潘多拉方面稱,從2017年開始,深圳潘多拉無論是通過企業(yè)網(wǎng)站還是微信公眾號的等平臺,以“潘多拉”的名義發(fā)布宣傳、推廣、及銷售珠寶首飾產(chǎn)品內(nèi)容的行為,構成了侵權。并且在線下實體店中,無論是柜臺、還是宣傳冊、收款單、名片上都印有“潘多拉”的標識,侵害了丹麥潘多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且丹麥潘多拉商標為具有較高知名度商標,容易使受眾產(chǎn)品混淆,認為其銷售的產(chǎn)品來自于丹麥潘多拉,從而獲得不正當?shù)睦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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